永佃制和押租制的盛行
永佃制和押租制在清代中葉成為定制,也同樣是人口壓力的作用。這一點,只要對永佃制最為發達的福建、江蘇、安徽和押租制盛行的四川這四省的人口和土地配置情況做一分析,即可得證。
先來看看福建的情況。
清初就有人談到永佃權是“前明之流弊”[17],顧炎武也說過明晚期在福建龍溪、南靖、平和等縣有“一田三主”的現象[18]。
為什么永佃制在福建最為流行?我們只要把一些零散的歷史資料匯集一處,進行有條理的爬梳,就可清楚地看到永佃制的盛行和人口壓力之間的關系。
明末清初人余飏談到當時福建生殖繁盛的情況,說道:“自倭寇擾亂十年,生齒損耗,嘉靖壬戌至崇禎甲申年(1562-1644年,實則82年)一百余年休養生息,他不可知,即如霞林,是吾母外家,吾常游其處,一年報新生子,多至數十人。一姓如是,他姓可知,一鄉如是,他鄉可知。故吾鄉生聚之盛未有過于崇禎時也。”[19] 如果不是人口增長快到令人吃驚的程度,滿腦子“多子多孫多福”觀念的舊時代文人在筆記中也不會記下這樣的觀感。
實際上,福建地區人口增長過速造成土地嚴重不足的情況還在更早時就出現了。明人黃任曾談到福建人民不斷擴大耕地墾殖,從事多種經營的情況:“農曩耕于田,今耕于山,若地瓜、苦茶、苦桐、苦枮杉、苦竹,凡可供日常者,不憚峣晚,巖辟草莽,藏計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20] 傳統農業的生產方式是種薄型平面墾殖,在人口壓力下必然走不斷擴大耕地的老路。為了滿足新增人口的糧食需求,對土地的開發利用達到這樣的程度:“閩中自高山至平地,截截為田,遠望如梯,真昔人所云:水無涓滴不為用,山到崔巍盡力耕,可謂無遺地矣!而入尚什伍游食于外。”[21] “閩中有可耕之人,無可耕之地。” [22] 這里的“游食”之人,和因土地不足而被排擠出生產過程的人不是過剩人口又是什么?從這些記載中,我們可以得到一點信息:人口壓力和永佃制的興起有因果關系。因為永佃權的全部要害就是農民出錢給地主,購買耕種權,使“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無易人,永為世業。” [23] 如果不是人多地少,租種土地不易,佃戶何必多此一舉?
入清以后,福建人口以令人眩目的速度高速增長,而土地的開發本已達到極限,這就出現了以下情況。
在雍正以前,福建省土地資源和人口比例略高于溫飽常數;自乾隆年間開始,土地數目在1,300萬畝這條線上上下波動,而人口數目卻扶搖直上,兩條曲線之間的缺口越來越大。從1753年到1887年這130多年間,人口增長了5.3倍,耕地卻沒有增長,人均耕地由2.89畝下降到0.538畝,環境容納量已達到極限[24]。
安徽、江蘇與四川的情況都有類似之處。
從1753年到1851年這98年間,安徽人口增長了15.4倍,土地卻始終圍繞3,500萬畝這條線上下波動,人均耕地由14.35畝下降到9.91畝;同時期江蘇的人口增長了倍,土地數目卻常保持在6,500萬畝左右,人均耕地由5.46畝下降到1.46畝,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嚴重失調。
上述三省的共同特點是:人均占有土地數量低于全國水平,感受到的人口壓力較他省為大。
這種情況決定了這三個省佃耕土地的競爭必然比其他地方更激烈,農民害怕喪失耕種權的恐懼心理也必較其他地方的農民更為強烈。為了保證佃權的穩定,農民必然要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謀取永佃權。或者出錢買佃,如福建龍溪的農民交“佃頭銀”給地主,就可將田“遂居為業”,田主“不得召耕” [25] ;可因在土地上投入較多工本,如”糞草銀”等而擁有永佃權的;或者因在賣田時取賤價而獲得永佃權。盡管形成的途徑多種多樣,但在這歧異紛繁的表面現象后面,我們都可發現人口壓力的陰影。至此,可以作出結論:永佃權是在地少人多,佃耕土地的競爭日趨激烈,佃戶的處境日益艱難的情況下產生的。認為永佃權的產生是由于地主階級虛弱、封建制度走向解體的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斗爭只是人們爭取永佃權的手段,而不是永佃權產生的原因。至于永佃權使地主失去了對土地完整的所有權和對佃戶任意奴役的可能,則是地主們始料未終及的。因為在成交時,未來的“弊”尚未顯現,眼前的“利”卻很誘人,他們無法料到“微風起于青萍之末”,會出現以后的不利局面。及至永佃權成了佃戶們賴以和地主對抗的憑藉時,地主們也不是消極順應,他們也有限制永佃權范圍的要求。經過反復斗爭,于是乃有民國年間的立法,對永佃權加以種種限制,如規定有永佃權的佃戶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于他人,如違則土地所有者得撤佃;土地所有者如自己欲耕種,亦可撤佃等等 [26]。法律往往是對現實的追認,由此可見圍繞永佃權問題的斗爭之激烈程度,從此以后永佃制即衰落。
認為永佃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有關系的說法亦欠妥。因為永佃制盛行的省份只有福建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而安徽、蘇南、江西以及湖南都不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由此可見,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永佃制的產生并無因果關系,至少不是普遍性和首要性因素。至于太平天國后蘇南永佃制的發達另有具體原因,與本文論述無關,這里不再涉及。
流行于長江流域以南各省的還有押租制。所謂“押租”,名目繁多,有“押租銀”、“押佃錢”、“批田錢”、“攬莊錢”、“典首”、“承攬錢”、“根租”、“佃價”、“壓樁”、“進莊錢”等等名目,不一而足。這完全是一種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其產生原因,前人憑直觀得出的結論已頗能說明問題。民國時,安徽黟縣人修縣志,談到該地“典首”租佃法的產生時總結說:
“昔人地狹人稠,欲佃不得,于是納金于田主。” [27] 所謂“地狹人稠”就是指人口和土地二者比例失調。這種情況還可以從四川人口和土地二者比例的變化得到佐證。
清初,四川甫經大亂,人口稀少,后來湖廣移民紛紛進入四川(即史上所謂“湖廣填四川”)。至乾隆末年以后,四川人口急劇上升,從1767年到1887年這短短的120年之間,人口竟增加了26.2倍,而土地數目卻保持在4,600萬畝上下,二者的比例嚴重失調。自19世紀初以后,人均土地面積下降到全國水平以下,于是四川乃成為押租制最發達的省份。如果不是土地短缺造成租種土地難的局面,也就不會有這種制度的流行了。
有押租的可導致永佃權,但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如四川是押租最發達的省份,卻并未形成永佃權,湖南是押租次多的省份,情況較復雜。如《湖南通志》載乾隆時情況,說湖南的押租契約“有議定年份者,亦有約載永遠耕種者” [28]。由此可見,二者是兩個來源,各地的情況不一,須進行具體分析。
總之,清代租佃形態的變化,是人口壓力的直接后果。地租上漲,佃農地位日趨不利是全國普遍狀況,至于將導致何種租佃形態出現,則由于各地民情風俗及歷史環境的差異,而出現不同的情況,在福建、江蘇、安徽等地是永佃制的發展,在四川則是押租制的盛行。
[1] 錢泳:《履園叢話》卷二。
[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乾隆刑科題本》,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9頁。
[4] 楊錫紱:《陳明米貴之由疏》,《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九。
[5]《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上,第262頁。
[6] 同注2,乾隆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7] <美>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222頁。
[8]《清高宗實錄》第一百七十五卷,乾隆七年九月。
[9] 同注2,乾隆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10] 同注2,乾隆六十年閏二月二十二日,管刑部事務阿桂題。
[11] 同注2,乾隆七年五月十七日,安徽巡撫張楷題。
[12]《順天府存稿》第二、三、五頁,《王文勤公奏稿》卷三。
[13] 同注2,乾隆四年十二月六日,刑部題。
[14] 同注2,乾隆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15] 拿土地的年租額去除它的總價格,就可得出若干年度始可收回購買價格的購買年數(Purchase Year)。用這個指標可以衡量剝削程度,年度越少,剝削程度越高,反之則反是。
[16] 王亞南:《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經濟形態研究》第211-212頁。
[17] 惕廬:《云霄廳志》卷二,“田土”。
[18]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十三。
[19] 余飏:《莆變紀事》,福建師范大學圖書館藏抄本。
[20] 黃任:《泉州府志》卷二十,《風俗》。
[21] 謝肇浙:《五雜俎》卷四,《地部》。
[22] 謝杰:《虔臺倭纂》下卷,《玄覽堂叢書續集》《論墾田》。
[23] 乾隆《瑞金縣志·藝文》。
[24] 據羅爾綱先生在《太平天國前的人口壓迫問題》和《清代的墾田與丁口的記錄》兩文中所作的研究,從順治八年(1651年)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數字是人丁數,即16歲至60歲的成丁男子數。從乾隆六年(1741年)第一次保甲編審始,以后的人口數字則是全部人口的總記錄。為避免計算上的錯亂,故此處從乾隆年間算起。江蘇、安徽、四川等省亦照此計算。
[25] 乾隆《龍溪縣志》卷五,《賦役》。
[26] 吳經熊:《中華民國六法全書理由·判解匯編》;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251頁。
[27] 民國《黟縣四志》卷三,《風俗》。
[28] 乾隆《湖南通志》卷四十九《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