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音希聲,大象無形
明清時代封建商業發展所蘊含的內容是否如通常估計的那樣高?它是否在悄悄孕育一場社會變革?
筆者無意在此提出結論,只想談談自己的理解,拋磚的目的在于引玉。
從封建商業到商品經濟,兩者之間距離了整整一個時代。從前者發展到后者,必須經歷一場社會變革。
僅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還不足以稱之為“商品經濟”,因為商品經濟的首要條件是自由選擇、自由生產、自由消費、自由就業、自由遷徙。這就是說,商品經濟是同個人目標和價值判斷的多元化相聯系,和它對應的只能是個人主義哲學。這里的“個人主義”并不等于自私自利,它的英文名詞是“Individualism”,其哲學定義是“從個人作為人的角度來尊重個人”,即反對個性束縛,主張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和選擇的自由,肯定了追逐個人利益的合理性。從群體主義過渡到個人主義,這就需要經歷一場社會精神變革。而真正的商品經濟,也只能在以個人為社會單元的社會中才能獲得發展。
社會發展是精神發展,即人的本性的發展。這就是說,社會變革不僅表現為有形的經濟現象,還應具有精神內容。因為資本主義不僅僅是一種經濟制度,而是一種文明,它包括精神、藝術、道德和物質生活各個方面。所以,僅有商業高峰的出現,而沒有精神變革先期或同時出現,還未足以說明“資本主義呼之欲出”,更何況,我們歷史上的這種商業繁榮完全植根于病態的社會環境中。
正由于個人自由是商品經濟的活力所在,所以不能漠視家族制度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正是它的興盛,正是它與商人集團的奇特結合,阻斷了由封建商業向商品經濟過渡的通道。
首先,在家族本位主義的涵蓋下,獨立的個人完全被湮沒了,整個社會以親族團體為本位,社會關系膠著在國家和家族兩個層面上。
社會關系之所以會膠著在家族這個層面上,首先是經濟需要。家族的公有財產乃是家族結合的脈絡。這種財產的設置,目的雖不在于調劑家族內部的貧富不均,但卻實收救濟貧窮之效。祭田上收益的按支輪管,使貧窮者可以得到一筆再生產基金,使瀕于破產者免于流轉溝壑。族中豪強對這種財產沒有把持的能力。有了家族制度,我們常說的封建兼并就不像我們通常理解的那樣,是單純的某地主對某農民的兼并,而是更經常地表現為大族對小族的兼并。
二是對付政府的需要。歷史上的名門望族,擁有眾多的人口,備有精良的武器,筑有防護的堡壘,有外侮,隨時一呼,全族丁壯云集。這樣的家族在道義上雖受著政府的法律統治,而政府卻始終不能完全用政府的法律來繩治它們。相反地,政府有時不得不適應他們的習慣,“入境問俗”
成了地方官做官的要訣。下面這條材料再生動不過地說明了家族的這種功能:
“國家維正之法,全重魚鱗實征冊一書,詔邑亦然。官坡廖氏,附城沈氏,及為許為陳為林田,不知其幾千畝也,丁不知其幾萬戶也。族傳止一二總戶名入官,如廖文興、廖日新、許日發、許式甫是也。更有因隱避徭役,數姓合立一戶,如李林等戶合為關世賢,葉趙等戶,合為趙建興是也。戶長,總摧、輪流充當者,外有草簿,名花戶冊,按年催租,惟集是問。無戶總,則承差沿流而下,亦有此冊,不難逐戶征收。然則即以為實征冊乎?曰否。其間有田多糧少,田少糧多,無田有糧,有田無糧,且田丁俱無而空懸,合族勾賠,不起爭端。彼此買賣,私相過割。蓋其糧,一取諸公田,以公濟公。一取諸花戶,照舊征收,直如不識不知順帝之則也。”
無論差役衙卒怎樣厲害,只要不讓他和民戶直接對面交涉,也就束手無策,封建官府能對那些弱小家族任意敲詐勒索,但對大族中的弱者也不能任意施加凌辱。和政府打交道的家族代表,即使不是常履公門的豪紳,但只要打起某家族的招牌,人們自當另眼看待。
家族就是這樣一種集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于一體的社會實體,其經濟職能使家族在很大程度上代行了國家救貧恤孤的職責,其政治職能使封建統治的恐怖感得到了緩和,教育職能的后果-族中子弟科舉入仕又強化了前兩者。由于這三種職能,家族制度在生存日艱的宋代以后高度強化,人們的生死榮辱和家族的興衰緊緊連在一起,個人被家族拋棄,也很難見容于社會,于是家族的權力就變成了一種對人的奴役力量,“家法大于王法”正是這種情況的寫照。
家族的群體利益和個人目標及價值判斷的多元化是不相容的。在這樣一種家族本位意識中,既難剝離出個體意識,形成獨立人格,更難于形成超越家族利益之上的公民精神。社會力量(包括精神、物質兩方面)往往就在各家族集團的角逐、抗衡中消耗掉了,發展商品經濟所需要的個人自由,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中無法蔭生。
其次,宗法制度下,私有財產的透明度遠不如西方社會。人們習慣于把自己的生存系于同族人的幫助。這樣的情況下,評價一個人往往首先是看他是否慷慨大方地讓族人分享他的財產。愿讓同族人分享自己的財產,就是有“德”。讓人分享得越多,“德”就越高,否則就是無“德”,不齒于族人,不齒于社會。在這樣一個宗法集團中,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始終是人們關注的主要目標,人們凡有所舉動,都得顧及他人的眼色,個人經濟利益的落實點:消費行為往往要受到宗族干涉。
休寧西門查道大經商賺了錢,剛回故鄉時,為自己造了一所房子,受到同族人的指責和非難,后來不得不屈服,“歲鄉射行禮,君(查道大)每與焉,凡二十一請,五為大賓,人謂稱其德,……首倡建夾溪之梁,助資賢宮之督,善之所在。”直到把錢花光為止。
另一商人查靈川也因捐輸頗多而譽滿鄉里,但雖掙得了這份虛名,自己的生活卻日益貧困,“晚年衣食用費猶循儉”。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中,就形成了這樣一種消費模式:商人們自奉儉嗇,而宗族性消費如修理宗族祠堂、祖墳、貞節牌坊、功德牌場及宴請賓客等都是一擲千金。
黑格爾曾說過:“人惟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惟有人格才能給予對物的權力,人格本質上就是物權。” [49] 黑格爾的所有權即私有權。這些話的意思是:只有擁有完整意義上的私有權,人們才會具有獨立的人格。這種家族制度使人們沒有行使所有權的自由,它迫使財產所有者割讓人格。事實上,人最重要的工作動力是提高自己及家庭的物質生活條件,保障生活安全。生活中如果不是與自己的利益直接相關,沒有人會持久地奉獻最大的努力。中國封建商人為什么會缺乏持久從事商業的熱情,總是把經商目的局限于“量入為出”的低水準線上,一旦賺到足夠的金錢以后便急流勇退,求田問舍,和封建家族以“收族”為名進行巧取豪奪的“吃大戶”行為很有關系。
經濟發展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作為起步,連個人利益都不被承認和尊重,自然就堵塞了經濟發展的可能性。因為在這種吃人的禮教制度下,個人的創造能力和主動性都受到嚴重壓抑,人們的人格始終未獲獨立,沒有精神的變革和發展,社會發展又從何談起?
社會的變化往往首先發生于流通領域,考諸西方歷史,商人階層往往是首先萌發新思想的階層。而中國封建商人一涉世就受到這么多的壓抑和束縛,又怎能指望他們獲得一種新的時代性格?
社會變革需要人來促成,中國封建商人的心態如此,中國社會也就只能呈這樣一種僵化狀態。
“風起于青萍之末”,在人口壓力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困境中,人們自然而然選擇了最有利的生活組織形式,給自己提供了生活安全感,但也在不知不覺中給社會進步設置了無形的羈絆。這一切,卻是人們始料未終及的。
[1] 《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問何謂死而不朽?叔孫豹答曰:“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正是這種生活價值取向,將士人引向脫離世俗的“圣化”,脫離經濟實踐的政治化和脫離實際的虛文化。
[2] 張又渠:《課子隨筆》三,《宗約》。轉引自柯建中《試論明代商業資本與資本主義萌芽的關系》一文。
[3]《西園聞見錄》三十四,《開墾》。
[4] 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二十四,《費席山先生七十雙壽序》:“封建之世,計口授田,處四民各異其所,貧富無甚相懸。周末兼并,而貨殖之術以興;魏晉后崇尚門第,九品士庶之分,而雜流不與清班并。仕者祿秩既厚,有功者又有封邑之祖,以遺子孫,故可不與小民爭利。唐時封邑始計邑給絹,而無實土。宋太宗乃盡收天下之利權歸于宮,于是士大夫始乃兼農桑之業,方得贍家,一切與古異矣。仕者既與小民爭利,未仕者又必先有農桑之業,方得給朝夕,以專事進取。于是貨殖之事益急,商賈之事益重,非兄長父老先營事業于前,子弟即無由讀書,以致身通顯。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為士,此宋元明以來變遷之大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則纖嗇之風日益甚,然則睦姻任恤之風,往往難見于士大夫,而轉見于商賈。何也?則以天下之勢偏重在商,凡豪杰有智略之人多出焉。其業則商賈也,其人則豪杰也,為豪杰則洞悉天下之物情,故能為人所不為,不忍人所忍,是故為士者轉益纖嗇,為商者轉敦古誼。此又世道風俗之大較也。”
[5]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宋代歷年人口每戶平均口數在2.5個人以下。這不合常情,當是只以男丁為統計對象。中國家庭人口數目可從20世紀30年代的一些調查材料推算而知: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五月《戰時內務行政應用統計專刊》第一種戶口統計,民國二十五年全國平均每戶為5.38人。民國二十二年《湖南年鑒》記湖南省在嘉慶二十一年(1816)每戶平均為5.84人。《福建省統計年鑒》第一回記福建省道光九年(1829)年每戶平均為5.40人。《江西年鑒》弓l《江西通志》記江西省歷年每戶平均人數:乾隆四十七年(年)為4.72人,道光元年(1821年)為5.24人,咸豐元年(1851年)為5.05人。故宋代人口數目不是全部人口數目。
[6] 廖剛:《高峰集》一,投省論和買銀箚子,丙子歲京師。
[7] 方勺:《泊宅篇》三。
[8] 真德秀:《西山真文忠公集》二,癸酉五月二十二日直前奏事。
[9]《鐵菴方公文集》二十一,鄉守項寺丞博文書。
[10] 陳密:《復齋先生文集》四,安溪勸農文。
[11]《鐵菴方公文集》三十三,廣州丁未勸農文。
[12] 這類殺害幼兒的行為在宋代文獻中時有可見。史浩《真隱漫錄》八,福州乞置宮莊贍養生子之家箚子;鄭興裔《鄭忠肅公奏議》上,請禁民不舉子狀;王得臣《塵史》上,惠政;《宋會要·刑法禁約》大觀三年五月十九日,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上述文獻均有關于這類行為的記載。
[13]《輿地紀勝》卷九十八。
[14]《輿地紀勝》卷一O二。
[15]《嶺外代答》八十五。
[16] 汪應辰:《文定集》卷十三,請免寺趲剩田書。
[17] 劉弇:《龍云先生文集》卷三十二,觀禪師碑。
[18] 曾豐:《緣督集》卷十七,送繆帳干解任詣詮改秩序。
[19]《方輿勝覽》十,福州。
[20] 王得臣:《塵史》下,風俗。
[21] 謝肇浙:《五雜俎》卷四。
[22] 唐順之:《荊川文集》卷十五,程少君行狀。
[23]《五臺新志》卷二,生計。
[24]《山東通志》卷四十,疆域志三,風俗。
[25]《黃縣志》卷三。
[26]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十三,《史》九。
[27] 徐渭:《青藤書屋文集》卷十八。
[28]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第11頁。
[29] 農工商的數字,材料出處均見各縣該鄉土的實業志。轉引自劉敏《試論清代商業資本的發展趨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4年第4期。
[30] 劉青峰等:《興盛與危機》第169頁,湖南人民出版社。
[31] 徽州藤溪《王姓鬮書》,藏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32]《欖屑》(抄本)。
[33] 許仲元:《三異筆淡》卷三,《布利》。
[34] 張英:《恒產瑣言》。
[35]《鮚琦亭集》外編卷八。
[36] <清>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二十四。
[37] 曾豐:《緣督集》卷十六,送繆帳干解任詣詮改秩序。
[38] 汪道昆:《太函集》卷二十八,汪處士傳。
[39] 汪道昆:《太函集》卷六十一,《明處士休寧程長公墓表》。
[40] 吳翟:《茗州吳氏家典》卷一,《家規》。
[41] 何喬遠:《名山藏·貨殖記》。
[42] 趙吉士:《寄園寄所寄》卷十二。
[43] 王人吉:《仁里明經胡氏支譜》卷首《韻閹公傳》。
[44] 趙吉士:《寄園寄所寄》卷十二。
[45] 吳翟:《茗州吳氏家典》卷一,《家規》。
[46] <清>陳盛韶:《問俗錄》記福建詔安事。
[47] 黃福:《城西善士世宏查君墓志銘》,休寧西門《查氏祠記》。
[48] 褚唐、葉向高:《明查靈川暨配汪孺人合葬墓志銘》,《查氏祠記》。
[49]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50頁,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