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本位和商人精神的奇特結合
單線性地研究歷史,嗣后總會發現結論的脆弱性。按一般的推論,總認為商業的發展,導致人們的流動,有利于宗族制度的瓦解,促進人們按地域關系的結合。但征諸中國歷史,卻會發現這個結論大謬不然。因為在中國,家族勢力并不和農業相關聯而殘存,相反卻在商業、文化發達的地方特別強盛。
自宋代始,中國封建商業的發展遠遠超過前代,徽商、閩商、蜀商為商界佼佼者。但也是從宋代開始,中國的家族制度日趨強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以善賈聞名的徽州和福建,家族制度之完備和發達,遠勝于他地。
在“傳統生育文化”一節里,我們已經談到過:家族制度最大的作用乃在于保護家族成員,使其能應付各方面的侵擾。這里還必須特別強調一下家族所特具的為其家族成員提供經濟保護的職能。
每個家族都有共同財產,財產中的不動產包括書燈田(學田)、祭田兩大類。前者的目的在于扶植本族有才智的子弟,指望他們得到一官半職,光耀門庭,使該家族在政治上再占得一點勢力。這種財產,給家族成員帶來的只是預期利益。給人們帶來現實利益的是祭田。
關于祭田的作用,人們多有記述,清代陳盛韶的《問俗錄》述之尤詳,引錄如下:
“建陽士民,皆有輪祭租。小宗派下,或五六年輪一次。大宗派下有五六十年始輪一次者。輪祭之年,完糧額,修祠宇,春秋供祭品,分胙肉。余即為輪值者承收其田,永禁典賣。亦少有典出涉訟者。本祭田之遺,濟恒產之窮,上供祖宗血食之資,下為子孫救貧之術,其法盡善,殆宋時朱子之遺教歟!”
“祖父分產時,留祭若干畝,以為后人春秋祀祖…元旦拜祖祭費。合族歡飲取于斯。兩忙錢糧,輪流分管,名為醮。迨子孫式微,未輪值以前,或將醮租先買,或負債滿身,俟值年開銷,上下忙錢糧,勢不暇顧,催差至,信口推卸,年復一年,積欠不少。”
明瞭了這一點,再考慮到閩、徽之早生早育,多生多養的風尚帶來的人口壓力,就可以于一片混沌中把握這一點:人口壓力帶來的生存危機,使人們深切地感到個人力量的渺小和群體力量的強大。下面這段話出自宋代人口壓力漸大之時,絕非偶然:
“夫人之少,則求進易,人多,則求進難。少而易,循常祿匕,可以自奮。多而難,非有大過人之巧,莫獲進矣。”
在生計日艱的情況下,人們出于生存需要,必須仰賴群體力量,這就使中國倫理文化下特別發達的家族制度獲得了新的動力而日趨強固和完備。本來就缺乏獨立不羈精神的中國商人,自也無法超越于時代風尚以外,更何況商業活動的冒險性質,使他們更需要群體力量的保護和幫助。所以宋至明清的商人,多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起來,形成了排他性的集團。
一種制度在某時候出現,或雖屬固有制度,在某時卻被發揚光大,不管是愛好文化傳統或其他種種心理因素,較之生存這種第一位需要卻次要得多。只有合乎現實需要的文化才被保存下來,沒有現實需要的就成了滅絕型的死文化。
這種家族本位和商人精神的奇特結合,表現在:
1.在商業集團的集結上,商人們總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族商集團特別發達。下引數例:
“汪氏巖鎮人也。……初處士受賈,資不逾中人,既日益饒,附處士者眾,處士乃就彼中治垣屋,部置諸子弟,四面開戶以居,客至四面應之,戶無留屨,處士與諸子弟約,居他縣,毋操利權……”
有的就是舉族經商,如休寧商人程長公,“……結舉宗賢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緡為合從讀‘縱’,賈吳興新市,時諸俠少奢溢相高。長公與十人者盟,務負俗攻苦,出而即次。隆冬不壚,截竹為筒,曳踵車輪,以當炙熱。久之,業骎骎起,十人者皆致不貲。”
不少家族都贊成同姓共業,如茗州吳氏家族就明確規定家族成員有互相提攜的義務:“族中子弟不能讀書,又無田可耕,勢不得不從事商賈。族眾或提攜之,或從它親友處推薦之。”
要之,一個人之所以被某個商人集團接納,完全不是因為其才能,而是因為其血緣關系;一個人在這個集團中的地位,也因其血緣的親疏而被固定在這張宗法關系大網的某一點上。
2.在利潤的分配上,不是根據個人的能力和其提供的勞動為分配尺度,而是家族范圍內的“利益均沾”。下面這些材料最典型地說明了家族制下私有財產缺乏透明度的特征:
“湯陰鄭氏,小元村人也,不析爨七世矣。多田饒耕。男子力耕治賈,女習蠶織,閫外不聞也。諸農賈所入,皆囷之;有婚嫁,族長主其費,寸布斗粟無私者。成化間歲兇,其家鄭五老者,出粟千斛助賑。五老行賈于臨清,每歸倒橐囊,錢帛委地,公之一家,其妻子不睨也。”
即便不是這種很直接的家族內平均主義式分配,也通過一些家族福利性事業在家族內進行再分配:
“胡天祿,祁門人,幼貧而孝,后操奇贏,家遂豐,族人失火焚居,天祿新之。又建宅于城中,與其同祖者居焉。”
為了維系宗族成員的關系,祭祀儀式在家族活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內容紛繁,包括朔望之祭,春祀,秋嘗及清明拜掃等等。目的則在于通過這種祭祖,使族人保持一種宗族認同感,借對祖先亡靈的頂禮膜拜來溝通宗族普通成員和亡靈們的現世代表–宗族領導者之間的精神聯系。
正因為祭祀儀式、族廟等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明清商人們才不惜捐輸于族,精心構筑祖墳、宗廟等家族性消費的建筑物–這是法律地位低賤的商人提高社會聲望,在族內以德彰名的良機。
因此,商人們非常熱衷于此道,且看下面這段商人的自白:
“平生奔走江湖,稍獲微資,即思歸里安頓先人,營造墳墓,筑就完固。若必如此,而心始快。”
前面提到過的胡天祿除為宗族成員建立住房外,還另“輸田三百畝為義田,以備祭祀及族中婚嫁喪葬貧無依者之資。”
不過這種捐輸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非自愿的,而是迫于輿論。有的家族甚至用家法的形式把捐助制度固定下來,如茗州吳姓家族的家規規定:
“賴族彥維佐,輸祖四伯,當依條議,每歲一給,顧仁孝之念,人所固具。或賈有余財,或祿有余資,尚祈量力多寡,輸入俾族,眾盡沾嘉惠,以成巨觀。”
在這樣的情況下,商人們不得不捐獻,也不敢不捐獻。因為在家族本位精神涵蓋下,一個人若不見容于家族,就無異于被社會拋棄。捐獻事例不勝枚舉。《歙縣志》說:“商人致富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園第。”可見此風之普遍。
總之,觀諸明清歷史,就會發現,徽州、福建、廣東、寧波等封建商業資本發達之地,家族制度卻有強化的傾向。本來,中國的宗族制度是農業文明的產物,但到明清封建商業高度繁榮時期,卻發生了這種畸變,其背景就是人口和資源比例失調,產生了生存危機。人們為了找到心理依托和經濟依靠,不得不依靠群體力量,中國社會固有的群體–家族,乃在這種情況下得到新的發展和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