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党政机关的干部制度
1979年以后,在邓小平的设计下,中国改革了干部制度,特别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1981到1993年,党政机关干部约占干部总数的约18%,党政机关的干部人数从350万增加到670万(图5-7)。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至关重要。除了退休,最重要的是关于如何选拔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邓小平按照代际提拔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同一代人中,他选择最年轻最能干的人。胡耀邦、赵紫阳、江泽民、胡锦涛在被邓小平提拔到党和国家领导岗位上的时候,都是他们那一代人中最年轻最能干的。当时中国精英对邓小平的选择几无异议。
挑选了国家领导人,接下来要选拔省部级领导人。邓小平在1983年改革了选拔程序。省级干部主要包括省委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1983年,新的省部级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从调整前的62.2岁下降到55.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调整前的20%提高到40%。[8]同样,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的平均年龄不超过55岁,正部长不能超过65岁。[9]
为了使国家长治久安,1984年7月前共选定1000名省部级“后备干部”。其中,省委书记、省长、部长后备干部200名,省委副书记、常委和副省长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的后备干部800名。每个省、市、自治区选拔二十名左右,共600名,每个部委选拔五名左右,共400名。这些后备干部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要有政绩。1984年7月以后,这些后备干部逐渐地走上省部级领导岗位[10]。
对地(市州)党政领导也设立了相似的规定。在地、地级市、中央各部的司局,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五十岁以下的要占二分之一。[11]县(市)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掌握在四十五岁左右,县长一般不要超过五十岁。[12]很快,年轻化、专业化的领导干部出现在各级政府。为了避免党员占据所有领导岗位,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州)、县(市)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至少一名党外干部任副职。一些中央部委也要求有一名党外干部任副职。[13]
1982年,中国修改了宪法。很快,通过了大量基于新宪法的法律。新的宪法和法律多数形成于50年代,由于文革而未能实施。按照新的法律,党没有权力任命领导干部,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央、省、地、县的领导干部。[14]那么,党怎样管干部呢?1984年,中央明确了各级党委只能向各级人大推荐候选人,但无权任命干部,只有人大才有权选举和任命领导干部。[15]但是,在现实中,有时候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在人大通不过。每当发生这种情况,就成了港台报纸的大新闻。怎么办?1990年,中央终于明确了:如果人大不通过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党委可以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上再推荐一次。如连续两次未获通过,则党委不得再推荐同一候选人。[16]直到今天这项规定还在执行。这项规定非常重要,它预防和解决了各级党委和人大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一些介于国家首都和省会之间的区域性社会经济中心。1949年以后,北京、上海、天津定为三个省级直辖市。但是,对于一些作为区域中心的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地市级太低了。1985年,中央恢复了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哈尔滨、西安、南京、大连的副省级的地位。[17]后来,深圳也提到副省级地位。重庆后被提为省级直辖市,同北京、上海、天津并列。级别的变化能够极大地刺激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同样的道理,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中国将一百多个县升级为地级市。
文革以后,中国精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邓小平掌权以前,法官和检察官比同级党和政府低一级。例如,省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长的级别为地市级,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长为乡镇级。1985年,中央把法官和检查官的级别调高半级。例如,省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长提到副省长级,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长提到副县长级[18]。
1949年以后,人民团体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其工作人员也成为国家干部。1983和1985年,中央再次确认了七个主要人民团体的省部级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科协、全国文联、全国侨联、全国作协都为部一级单位。同理,这七个团体在各省的分支都为地市级。同时,中央明确宣布,为了防止政府冗员,其他人民团体不得拥有行政级别[19]。
中央还重申了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副省部级别:约五十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在重工业、能源和通讯工业、国防工业),中科院、社科院等研究机构,十余所重点大学,数个重点医院,数个国家级博物馆、图书馆。[20]同时,中央向地方下放了相当一批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21]。
二十多年来,中央主要用两个指标考核各省市的政绩。第一,当然是GDP的增长速度。第二,近年来显得越来越重要,就是吸引外商投资的数目;简而言之,就是看全球五百强企业有多少在该省投资。省市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要求也是如此。这就是奠定1979年以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组织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