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有企业的干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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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的头十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不大。1981到1993年,国企干部占干部总数的约40%,人数从770万增加到1500万(图5-7)。在大约30万个国企中,3000多个为大中型企业,其中有数十个副省部级企业集团、300多个地市级大型企业、3000多个县团级中型企业。
1984年,在农村改革初见成效之后,中央决定展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就是“厂长负责制”,国有企业的厂长享有比以前大得多的权力,承担更大的责任。在这个大背景下,1985年,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中央调整了三千多个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22]。
厂长有权决定工资。从前,工资取决于干部在干部制度中的级别。现在,他们的工资取决于企业的效益。效益越好,工人和干部的工资就越高,反之亦然。可是,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下,多数厂长并不乐于行使这项职权。结果,中央政府不得不为这3000多家国有企业建立统一的工资标准,包括二十四级干部和八级工人的工资,和五十年代的模式几乎相同。[23]
1986年,中国颁布了针对所有国企工人的新劳动制度,[24]明确提出工人和企业不再保持终身雇用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通过了《企业破产法》,[25]规定资不抵债的企业必须破产。1988年,中国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用法律的形式总结了所有这些改革政策。[26]但是这部企业法没有论及国企干部的地位,没有提到国企干部也可以被解雇或降级。
到1991年,改革继续进行。政府继续给企业放权,但也有所保留。工厂可以从工人中聘用干部,但这种聘用是暂时的,可以在聘用期满了以后续聘,但不算国家正式干部;这个工人的聘用干部身份只在聘用他或她的这个工厂有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