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对王希先生短文的答复
看了王希先生批评拙文《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一文的文章,对海外朋友有心阅读我这篇完全是因为中国本身情境出发而写的文章感到高兴,也谢谢他对拙文的批评。但需要说明一些问题。
拙文的重点其实全在于后半部分,写作动机也完全写在文后的“附记”中。这一点,国内朋友都很清楚,所以不少杂志,如《战略与管理》以及《天涯》都只载后半部分,道理即此。
我文中所谈的制宪过程,其实只要仔细看过拙文,就明白是包括制宪会议与权利法案制定这两部分,从时间上看就延伸了两年。众所周知,没有《权利法案》作补充的美国宪法是不完整的。这一点在任何介绍美国制宪历史的书籍中都不会被否定。本文重点在于借美国宪政历史谈对中国宪政百年与当前民主建设道路的看法,所以对美国历史只是借助于公认为较好的书籍中介绍的史实,并不在于考证(而且考证起来也不止一家之言)。在这篇文章中,我对美国史实的了解主要来自于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合著的《民治政府》一书(中译本为陆震纶、郑明哲等四人合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下面的页码均指此书)。据译者介绍,该书是久享盛名的美国政治学教科书,兼有学术价值与实用价值,三位作者在美国政治学界也均有盛誉(见“译者的话”)。关于王先生提出的几个史实有误的地方,谨作答如下:
一、在制宪过程中起作用的灵魂人物与制宪者(宪法的起草者)其实是两个概念。只要不是存心挑毛病,就可看出,拙文意不在研究谁在制宪会议过程中起什么作用,而是通过介绍美国制宪过程产生实际影响的重要人物,以阐明他们代表各利益集团在制宪过程中追求利益“平衡”。宪法的起草者是詹姆斯(麦迪逊与亚历山大,汉弥尔顿第一章:“制宪者是何许人”一节,(P20),“通过还是不通过”,(P21),拙文列举华盛顿为制宪会议的灵魂人物,不仅是根据华盛顿曾担任制宪会议主席一职,还根据《民治政府》的有关评议。该书这样评述介绍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中的作用:“据记载,华盛顿在正式讨论时只讲过两次话,但在非正式聚会和开会期间都可以感觉到他的影响”(P13)“在关键时刻,华盛顿本人送来了一封信,敦促批准宪法,从而打破了僵局。”(P24)杰斐逊在美国宪法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并未因为他没有参加会议而受到质疑。本文中谈的也不是他在制宪会议上的影响,而是他在制宪过程中的实际影响,根据为“第五个人,托马斯•杰斐逊,虽然不在纽约,在所有人中可能最具有深远影响。在1789年起草权利法案的几个月里,托马斯•杰斐逊还在驻法大使任内,在法国他置身前列目睹了正在揭开序幕的法国大革命。年方33岁的杰斐逊……他坚定支持亲密好友麦迪逊,促使权利法案成为宪法修正案。”(P6)本文正是据该书这些叙述将华盛顿与杰斐逊定为制宪过程当中有影响的灵魂人物,应该说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关于亚当斯的介绍,也出自这本书的有关评价:“这四人——华盛顿,亚当斯,汉密尔顿,麦迪逊——作为革命者、制宪者、政治经纪人,也作为决策者,在这个新成立的全国政府整个开创阶段,从18世纪70年代到18世纪末发挥了领导作用。”(P5)
二、关于两院制产生于制衡思想、在建立有效率的全国政府与自由两者之间的选择的阐述,来源于《民治政府》第二章中的三段论述:
1、在《民治政府》第二章“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节中谈到:“必须记住制宪者面临的进退两难的窘境。他们想要一个更有效的全国政府,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人民不会接受太多的中央控制。效率与秩序固然重要,但不能同自由相提并论。”(P41)
2、在第二章“一致意见”一节中,“两院制(bicameralism)——议会由两院组成的原则——也表达了代表们需要平衡政府的信念。一个议院将代表贵族,用来抵消更为民主的众议院”(P15)。
3、在第二章“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以野心抵制野心”两节中,作者们这样写道:“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47篇写道:‘把一切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手里……可以公正地断言其为货真价实的暴政’”,“革命时期把权力集中在立法机关手里,这种不愉快的经历使制宪者对分权的价值抱有坚定的信念……如果分权还不够,还要做些什么呢?”“制宪者的回答是制衡制(checks and balances)。麦迪逊写道,‘防止把几种权力逐渐集中到一个部门的最保险办法,在于使各部门领导获得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来抵制他人的侵害……必须以野心抵制野心’……我们有一个‘机构分立,权力分享的政府’,于是,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予以否决。最高法院可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实施法律,但国会提供经费。此外,参众两院在制定法律时互相有绝对否决权,因为法案需经两院批准。”
拙文其实已谈得很清楚:1787年制宪会议作了两个设定: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以及在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因为本文要论述的主题并非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而是权力的制衡问题,故此意不在前者。换言之,本人对中国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问题看法与有些研究者不一样,并不认为这是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故此对前者只交待一句,这是为了论述中国宪政史与当前问题时扣准主题的需要,王先生要求在一篇并非谈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的文章中大篇幅地谈第一个问题,似乎有点强人所难。至于如何阐释历史,克罗齐已有一段话作了最实质的阐述:任何历史,都是现实与历史的对话(大意,非原文)。《民治政府》一书也阐述了“关于宪法结构的概述,跨越了200年的争论,至少暂时宣布了国家主义者的胜利。主张国家作用(集中主义者)和主张州和地方一级作用(分散主义者)人们之间的争论继续存在,然而一般是在宪法原则的框架以外进行的”,如果王先生想将这场跨越200年的争论定性,那也是他个人的研究爱好,与本人这篇本意不在论争美国宪法的文章已无直接关系。
三、“功绩”、“教养”与“财富”、“出身”的区别与联系在于:有财富的家庭可以使子女受较好的教育,从而使子女教养较高,从这点来说,是不能完全截然分开,但是这四个词语涵义的区别是任何人都看得出的,不知王先生为何看不出?拙文这段论述还是取材于美国历史学家有关评述,非本人杜撰。
四、拙文并未将独立宣言与1787年宪法简单等同,只是指出了二者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史实根据源于《民治政府》第一章“权利法案的根源”一节,请有心者翻看。王先生认为拙文简单等同,是王先生的理解。虽然王先生认为二者在意识形态上有差距,但也没法证明两者之间没有渊源关系。至于谈美国宪法主要不是保护产业利益与商业利益也是王先生个人的理解,因为拙文谈的也不是保护商业与产业利益,而是谈保护和扩大自由权与防范民主政体特有危险。请读拙文“恩泽绵远的美国宪法”一节。
五、关于“上帝作坊里的风云际会”一节中谈到“历史的神来之笔”,关乎到对什么人创造历史的理解。本人在文章中从未说过美国没有宪政的历史积累,相反还谈到制宪者们的实践经验在1787~1789年制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知王先生是如何理解拙文的有关论述?本人在什么人创造历史的问题上,比较倾向于道格拉斯•诺斯先生的“搭便车”理论。
最后,想提醒关心拙文的同好们注意,拙文意不在对美国历史作任何新的阐释,“术业有专攻”,那不是本人所长。本人的立意仅仅只是通过对美国历史的感悟,来谈中国当代社会压力集团与政治博弈的问题。
谨此作答。
写于1999年10月8日,原载《书屋》杂志,199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