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吴趼人著作辨伪
《学界镜》
四回。标“教育小说”。作者署名“叟”,一作“叟”(“”与“”为异体字,读如燕)。初载《月月小说》第21—24号,光绪三十四年九月(1908年10月)至十二月(1909年1月)印行。因该刊停刊而中断,遂致未完。宣统元年六月(1909年7月)上海群学社出版单行本,列为“说部丛书”第32种;次年重印。
这里的“叟”或“叟”,显然是作者的化名或笔名。那么这位作者到底是谁呢?阿英先生的回答是吴趼人。他在《晚清小说史》(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第十三章《晚清小说之末流》中说:“吴趼人《学界镜》四回(《月月小说》)……也是谴责之作,无特殊优点。”在这里,阿英根本不提原署名“叟”或“叟”,径直将《学界镜》判定为吴趼人的作品;换言之,他认为“叟”或“叟”是吴趼人的化名或笔名。遗憾的是,阿英并未摆出任何根据。
阿英在完成《晚清小说史》后,又着手辑录《晚清小说目》,至1940年“编定”,并与此前成稿的《晚清戏曲录》合编为一书,定名《晚清戏曲小说目》,只因抗日战争,当时未能出版,直到1957年9月才由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正式印行(见阿英《晚清戏曲小说目·叙记》)。《晚清小说目·创作之部》对《学界镜》做了如下著录:
学界镜 雁叟著。四回。宣统二年(一九一〇)群学社刊。又光绪三十三年(一九〇七)《月月小说》本。不完。
从版本学的角度看,《晚清小说目》对《学界镜》的著录,显然要比《晚清小说史》所述详细得多,然而也出现了不少失误:其一,将《学界镜》的作者“叟”或“叟”,误为“雁叟”;其二,将《月月小说》连载《学界镜》的时间1908年10月至1909年1月,误为“一九〇七”年;其三,将1910年群学社刊《学界镜》的重印本,误为初版本。尤为奇怪的是,阿英在《晚清小说目》中,竟然未提吴趼人是《学界镜》的作者,这与他的《晚清小说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说前三点失误是由于阿英未曾仔细翻阅《月月小说》以及未睹1909年群学社刊《学界镜》所致,那么后一点却使人犹坠五里雾中,不得其解。不过有一点却可以肯定,即《晚清小说目》虽然未提吴趼人是《学界镜》的作者,并不意味着阿英已放弃或改变了他在《晚清小说史》中的看法。其理由是:在此后的四十年中,阿英从未撰文加以订正;何况《晚清小说史》仅在中国大陆,就有过两次修订机会:第一次是1955年作家出版社重新排印,阿英曾“就原本略加删节”(阿英《跋》);第二次是1980年8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作家出版社旧纸型重印,当时阿英虽已去世,却留有遗言,由吴泰昌“对业已发现的材料上的某些讹误之处,进行必要的订正”(吴泰昌《校勘后记》)。而其中有关《学界镜》的文字却既未“删节”,也未“订正”。可见阿英始终认为《学界镜》是吴趼人的作品,也即“叟”或“叟”就是吴趼人。
由于阿英在近代文学研究领域的权威地位,他的这一看法曾经产生过广泛的影响。譬如:张静庐和李松年辑《辛亥革命时期重要报刊作者笔名录》(载《文史》第1辑,1962年10月中华书局出版。以下简称《笔名录》)即将“叟”和“叟”一并作为吴趼人的笔名;张泰谷辑《笔名引得》(1971年台湾文海出版社出版)也将“叟”列入吴趼人的笔名之中;日本中岛利郎辑《吴趼人著作目录》(载《野草》第20号,1977年8月1日印行)则收有《学界镜》一目。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阿英的看法既无根据,也不正确,因而以此为据产生的一切成果也均不能成立。
经考查,就在刊登《学界镜》第二回的《月月小说》第22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1908年11月)上,即刊登有《玉萧集》一种,别题“梦红云馆外编之二”,署“伏翁焚剩”;首冠序文一篇,末署“光绪三十有四年戊申古燕谈治叟拜叙,时同客海上”。“伏翁”为何许人,在此无关紧要,重要的在于,这位为“伏翁”的《玉萧集》作序者,无疑就是《学界镜》的作者。理由是:《学界镜》和《玉萧集》序文既同时在《月月小说》上刊登,又同署“叟”(即“叟”),显然不是巧合;“叟”既为“古燕”人,而“”与“燕”谐音,则“叟”即“燕叟”,因而不可能是广东人吴趼人。因此可以断定,《学界镜》的作者“叟”(即“叟”)与吴趼人毫不相干,他的真姓名是谈治,籍贯为“古燕”,即当时的直隶,如今的河北省。因为此人当时正“客海上”,所以既在《月月小说》上发表了《学界镜》,又为“伏翁”的《玉箫集》作序。
《盗侦探》
二十二回。标“侦探小说”,题“又名《金齿记》”。各回的作者署名不尽相同:或单署“迪斋译”“著者解朋”“解朋”;或联署“解朋著,迪斋译”“著者解朋,译者迪斋”。初载《月月小说》第2号、第3号、第10号、第12号、第17—19号、第21—24号,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五日(1906年11月30日)至三十四年十二月(1909年1月)印行。作者和译者署名虽乱,但不难看出,原作者是“解朋”,翻译者是“迪斋”。宣统二年(1909年)上海群学社出版单行本,误署“解朋译”。
阿英在其1940年“编定”的《晚清小说目·翻译之部》著录有两种《盗侦探》:
盗侦探 解朋译。又题《金齿记》。宣统二年(一九一〇)群学社刊。
盗侦探 迪斋译。光绪三十二年(一九〇六)《月月小说》本。
这里显然有三点失误:其一,将《盗侦探》的两种版本(《月月小说》连载本和群学社单行本),误作了两种《盗侦探》;其二,将《月月小说》连载《盗侦探》的时间1906年11月30日至1909年1月,误为“一九〇六”年;其三,对于群学社本的署名之误(误署“解朋译”),未能识别。而这三点失误的唯一原因,就在于阿英未曾仔细翻阅《月月小说》。
不过阿英《晚清小说目》对《盗侦探》的著录虽有诸多失误,尚未将《盗侦探》与吴趼人联系起来。不知为什么,一年之后,他在《清末四大小说家》(载《小说月报》第13期“一周纪念特大号”,1941年10月1日上海联华广告公司印行)一文中,却突然将《盗侦探》判定为吴趼人的作品。他在该文第二节《吴趼人》中,首先为吴趼人开列了一份著作目录,总计十九种,其第十种即为“《盗侦探》二十二回(一九〇六~八)”(这里的“一九〇六~八”,是指《盗侦探》在《月月小说》连载的时间为1906—1908年,仍不准确,参见上文)。然后又进一步论述道:
趼人又曾取外国小说重行演述,有两种:《电术奇谈》最知名,刊《新小说》;又别为《盗侦探》,印入《月月小说》。(笔者对本段引文的标点略有改动)
在这里,阿英既不提原作者“解朋”,也不提翻译者“迪斋”,径直将《盗侦探》看作与《电术奇谈》一样,也是吴趼人“取外国小说重行演述”的作品;换言之,他认为“迪斋”是吴趼人的化名或笔名。遗憾的是,阿英也未摆出任何根据。
还应该指出的是,阿英的这篇《清末四大小说家》后来既收入《小说三谈》(1979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又收入《小说闲谈四种》(1985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而有关《盗侦探》的论述文字却丝毫未改,足见阿英的看法始终未变。
阿英的这一看法也曾产生过广泛的影响:张静庐和李松年的《笔名录》、张泰谷的《笔名引得》,均将“迪斋”作为吴趼人的笔名之一;中岛利郎的《吴趼人著作目录》也著录了《盗侦探》一目;北京大学中文系1955级的《中国文学史》(1958年9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则不仅将《盗侦探》视为吴趼人的“主要作品”,而且归入“创作”之类。
然而同样遗憾的是,阿英的这一看法毫无根据,难以成立,因而受此影响得出的一切结论,也属子虚乌有。首先,《盗侦探》讲述的是一个英国的侦探故事,那么其原作者“解朋”当为英国人,原作也当使用英语。吴趼人虽然可能略懂英语,但不可能达到翻译的程度;否则,当他前后主持《采风报》《寓言报》《月月小说》等报刊时,尽可兼顾“译述”,又何必请其友人周桂笙帮忙呢?如果说《盗侦探》与《电术奇谈》一样,吴趼人只是根据别人的译稿“重行演述”,那么根据《电术奇谈》的惯例,《盗侦探》也应将原作者、翻译者、“演述”者一并标署,而事实上却只署了原作者和翻译者,未署“演述”者,因而此说也难以成立。其次,从《盗侦探》的文字来看,既非文言,也非白话,非驴非马,不伦不类,正是吴趼人痛斥过的那种“佶屈聱牙之译本”(吴趼人《月月小说·序》),与吴趼人流畅的风格毫无共同之处。仅据以上两点,即可断定《盗侦探》既非吴趼人所翻译,也非吴趼人所“演述”,译者“迪斋”当另有其人,只可惜笔者孤陋寡闻,一时无从查考罢了。如有博雅君子解此谜团,将对近代文学研究不无小补。
《红泪影》
阿英《晚清小说目·翻译之部》在《红泪影》目下著录:“(英)巴达克礼著。息影庐主译。宣统元年(一九〇九)广智书局刊。二十四回。四册。”此书本来与吴趼人毫不相干。可是至1926年上海世界书局翻印此书时,为了招徕读者,竟然将作者改署为“我佛山人吴趼人”。这一偷梁换柱,致使有些学者上当受骗,既将《红泪影》误为吴趼人的作品,又将“息影庐主”误作吴趼人的笔名之一。如张静庐和李松年辑《笔名录》、张泰谷辑《笔名引得》,均将“息影庐主”列入了吴趼人的笔名之中。
《情魔》
阿英《晚清小说目·翻译之部》在《情魔》目下著录:“美国佚名著。无歆羡斋译。宣统辛亥(一九一一)广智书局刊。”此书本来也与吴趼人毫不相干。可是至1929年上海广益书局翻印此书时,出于与世界书局同样的目的,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段,即将作者改署为“我佛山人吴趼人”。这一偷梁换柱更显得拙劣,因为“息影庐主”似乎只译过一部《红泪影》,而“无歆羡斋”除《情魔》之外,至少还译过三部其他小说,均见于阿英《晚清小说目·翻译之部》著录:
妖塔奇谭 美佚名著。无歆羡斋译。光绪三十二年(一九〇六)广智书局刊。二册。
宜春苑 法□□著。无歆羡斋译。光绪二十八年(一九〇二)《新小说》本。
剧场大疑狱 无歆羡斋主人译。光绪三十三年(一九〇七)广智书局刊。
如果说《情魔》是吴趼人的作品,势必也得承认其他三部译作也是吴趼人的作品,从而使广益书局露出了造假的马脚。大概正由于此,才使张静庐等人没有上当。至于“无歆羡斋”或“无歆羡斋主人”为谁,则惟李育中先生认为即吴趼人好友周桂笙。他在《吴趼人生平及其著作》一文中说:“周桂笙(1873—1926),上海人,字莘庵,又作新庵,笔名‘知新室主人’和‘无歆羡斋主’等。”“无歆羡斋主”与“无歆羡斋”“无歆羡斋主人”显然是同一人,但不知李先生有何根据。
《李雪芳》
魏绍昌《从〈《月月小说》评议〉中看吴趼人》(载1993年7月台湾商务印书馆版魏著《晚清四大小说家》)云:“近来我又见到一本上海东亚书局一九二〇年出版的《李雪芳》,六十二页三十六开本的小册子,亦署我佛山人编。李雪芳是粤剧名女伶,广东南海人,与吴趼人是同乡。……可是翻开来一看,李雪芳是一九一九年才初次来沪演出,其中捧场的陈小蝶赠诗和张丹斧趣文,均作于民国初期。按吴趼人已在清末宣统二年(一九一〇)去世,他怎么能够将这些身后的诗文编集起来呢?显而易见,这又是一本冒充吴趼人的假货。”考虑到魏文未在大陆发表,此书现在虽未被人注意,难保将来不被人发现,以致或费考证,或竟上当,因而抄录于此。
《新繁华梦》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明清小说研究中心编《中国通俗小说总目提要》(1990年2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王志强撰《新繁华梦》条云:“《新繁华梦》,五集四十回,残。著作者署‘老上海’。老上海即吴趼人。”
按吴趼人确实在《胡宝玉》一书中署过“老上海”这一笔名,但据此即认定这里的“老上海即吴趼人”,未免武断。阿英曾两次提到这部小说。《晚清小说史》第十三章《晚清小说之末流》在论述妓女小说时云:“当时这一类的小说很流行,有用吴语的,也有不用吴语的。以警梦痴仙《海上繁华梦》……漱六山房《九尾龟》……最为有名。此外还有老上海《上海新繁华梦》五卷四十回(自印,一九〇九)……吴趼人亦有《胡宝玉》……一种,然非小说也。”阿英并非不知道《胡宝玉》署名“老上海”,他在《〈胡宝玉〉》(收入《小说闲谈》)一文中说:“此书一名《三十年上海北里之怪历史》,署名用老上海。”而在《晚清小说史》中却径称“吴趼人亦有《胡宝玉》”,可见为的是区别于《上海新繁华梦》的作者“老上海”;换言之,阿英认为该书并非吴趼人的作品。又《晚清小说目·创作之部》在《新繁华梦》目下著录:“老上海著。四十回。宣统元年(一九〇九)汇通信记书局刊。五册。”阿英未在“老上海”名下加注吴趼人,也说明他认为此书不是吴趼人的作品。而且迄今为止,除王志强外,未见任何人将此书归入吴趼人作品之列。因此,除非王志强拿出确凿证据,否则这个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正如同名同姓者司空见惯一样,多人用同一笔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太虚幻境》
刘世德等编《中国古代小说百科全书》(1993年4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条目分类目录”将本书归入吴沃尧名下;而由署名“思”所撰该条目释文却称“清代小说。未见。”,然后仅将阿英《晚清小说目》、墨者《稀见清末小说目》的著录原文照录,并未说明此书为吴趼人的作品。
按阿英《晚清小说目·创作之部》在《太虚幻境》目下著录:“惜花主人著。四回。光绪三十二年(一九〇六)上海活版部刊。”墨者《稀见清末小说目》(见《学术》第1期,1940年2月印行)在《太虚幻境》目下著录:“存初编四回。惜花主人撰。光绪三十三年上海活版部排印。首题‘写情小说’。按此系续《红楼梦》,所用一切人名脚色,都仍《石头记》旧。序谓‘彼为记恨,此为补恨’,其旨可见。”两种目录仅称《太虚幻境》的作者为“惜花主人”,均未说“惜花主人”即吴趼人。不知《中国古代小说百科全书》的编者根据什么将该书定为吴趼人的作品,也许是失误所致,毫不足信。况且该书既为《石头记》“补恨”,充其量也不过与《后红楼梦》《续红楼梦》之类一样,无非是将《红楼梦》的悲剧结局改为大团圆而已,这与吴趼人“兼理想、科学、社会、政治而有之”的《新石头记》毫无共同之处,仅此也可断定绝非吴趼人之作。
《抵制禁约记》
魏绍昌等主编《中国近代文学辞典》(1993年8月河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在《吴趼人》一条中称:吴趼人“尚有……表现爱国主义思想的《抵制禁约记》”。按《抵制禁约记》全名《中国抵制禁约记》,光绪三十一年(1905)民任社纂辑并印行。书中收有吴趼人《致曾少卿书》三通,但此书既非吴趼人所辑,更非其所著,故不能算是他的作品。
《挽沈丽娟联》
《挽花兰芬联》
魏绍昌《关于〈海上名妓四大金刚奇书〉的两组资料》云:“某些妓女去世,吴趼人曾书挽联吊唁。兹将《半月》杂志中《秋籁阁联话》所载吴趼人的三副挽妓联抄录如下:挽陆素娟:……(按:此联录自《趼廛笔记·挽联》,已列入本编附录一,略)。挽沈丽娟:我犹堕落人间,坠溷飘茵浑未卜;君已皈依净土,新愁旧恨总成空。挽花兰芬:冷雨凄风,无限相思寒食节;落花流水,可怜同是断肠人。”
查《秋籁阁联话》为朱涤秋所著,连载于《半月》杂志,上述挽联刊登在《半月》第4卷第14号(1925年7月1日印行)。魏文所引一段的原文是(三联略):“海上校书陆素娟死,我佛山人吴趼人沃尧挽云:……眉史沈丽娟挽云:……眉史花兰芬挽云:……”可见后两联是沈丽娟和花兰芬分别挽陆素娟,并非吴趼人挽沈丽娟和花兰芬,因而应排除在吴趼人作品之外。
牛年正月定稿于蜗牛书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