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时不修堤防
457字 下载全书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¹,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²,损坏堤防,非人力所制者³,勿论。
【译文】
凡是没有修理河道的防护堤坝以及没有按时修理的,负责修理河道防护的提调官吏各处刑笞五十。如果因为没有及时修理河防导致毁损居民房屋、淹没漂走财物的,处刑杖六十。因此而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处刑杖八十。如果没有修理圩岸以及没有及时修理的,处刑笞三十。因为没有修理或者没有及时修理堤防而导致淹没了土地庄稼的,处刑笞五十。如果是因为暴发洪水或连续下雨涨水,损坏堤防,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论罪。
【注释】
¹不修河防:没有按照规定修理河堤防护。修而失时:按照法律规定修理了河道的堤防,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修理。按照明代法律规定,重要的河道必须按时巡察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修理。
²暴水连雨:洪水暴发可能会溢出或者冲毁河堤,连续下雨可能导致河水暴涨毁坏堤防。
³非人力所制:不是人为的原因导致的河道毁坏、山洪暴发或者连续下雨,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但是如果洪水暴发是人为造成,比如上游故意决堤、改河道之类,造成下游洪水暴发,不属于免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