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九 工律一 营造计九条
【题解】
工律是有关工程制造方面犯罪的规定。六部中工部负责的事务适用相关法律汇集编纂为独立的篇章。明代之前工程建造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职制、擅兴、诈伪等篇目中,明代把分散在各个篇目中的规定集中起来,规定在工律中,由此出现工律。
《周礼》中冬官司空负责营造,原书缺失的《冬官》部分用《考工记》代替。从《考工记》可以看到对营造程序、质量、形制等技术问题的精细规定。秦律有“工律”,涉及生产制造的相关事宜。唐律有关营造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篇目中。宋代李诫的《营造法式》虽然不是法律文件,它所体现的营造技术传承和创新达到了中国古代建筑史上的一个高度。元代营造规则开始成为独立的法律类别,明律在此基础上总结划分出营造和河防两个门类。明代营造规定国家工程建造和官物的制造,包括制作标准、安全管理、制作方式和期限等方面,把营造技术标准和法律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社会中建筑和器物的使用与身份等级相关,在营造门中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建筑和器物营造的规格要与使用人的身份相匹配,越是身份高的人,居住的房屋、使用的器物规格越高,使用的材料越珍贵,制作得也越精细精美。御用物品就是典型的代表,它由专门机构中工艺技术高超的工匠使用最好的材料制作而成。从皇帝往下,每一级贵族和官僚依照身份等级,使用不同规格的建筑物和器物,整个社会的等级形象化、物化,成为等级社会的特征之一。皇帝居住的宫殿、埋葬的陵墓、使用的衣服车马、日用器物等的规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僭越使用,一旦越级使用,会被认为是对皇权的冒犯,会被处以重刑。营造门的“造作不如法”“织造违禁龙凤文缎匹”就体现了这种立法思想,名例、礼律中的相关规定也与之相呼应。对于纹样的管理也是出于对皇家身份的特殊保护,纹样限制并非基于实用和审美的需求,而是为了维护纹样所代表的使用者的身份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