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刑律六 受赃计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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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受赃门罗列接受非法财物的各种犯罪行为,包括事前受财、事中受财、事后受财、许诺财物等。明代对官员受赃罪极其重视,朱元璋制定法律时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重典治吏”,加大官员犯罪范围、加重处罚,还将六赃制成图表置于法典前面。不过,明律“重典治吏”更多体现在《明大诰》中,对一些贪赃案例使用了残酷的法外刑罚。洪武时期曾把《明大诰》中的一些规则归纳出来附在《大明律》后,形成《大明律诰》,贯彻重点治吏的思想。明初四大案中的“空印案”,针对户部贪赃问题,牵连中央和地方大量官员,强化了严刑重罚惩治官吏贪赃的印象。不过,自朱元璋去世后,建文皇帝即位诏书中开始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大明律》,事实上放弃了《明大诰》的重刑重典,惩治官吏贪赃立法和司法逐渐回归到从重典到平典。
《大明律》对官吏贪赃的惩罚力度也重于此前各朝代的法律,清代律学大家薛允升评价明律“重其所重”,即对于谋反、谋叛、谋大逆、官吏贪赃、渎职之类事关皇权和国家稳定的犯罪加重处罚力度。实际上,“三谋”大罪并不常见,官吏贪赃则无处不在。朱元璋曾经感叹,严刑峻法之下贪赃还是层出不穷,他在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将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财物,无论是直接获取还是间接获取,已经获取还是可能获取,本人获取还是家属、朋友等相关人员获取,与职务有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等,都纳入贪赃犯罪中惩治,惩治贪赃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规则之细致,都是空前的。
《大明律》继承了唐律以来的坐赃罪。“坐赃致罪”条规定坐赃不强调身份,不限定范围,只要是取得了非法财物,无论故意、过失都可以构成本罪。此条扩大法律打击犯罪的范围,是一个非法获取财物的兜底性条款,与相关条文共同构成了打击非法获取财物的严密法律规则网。官吏贪赃和坐赃相配合,强化了对非法获取财物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