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受公侯财物
362字 下载全书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等¹,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缎匹、衣服、粮米、钱物²。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译文】
凡是在内地和边疆地区各个卫所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等,不得在私下或者公开接受公侯赠送的宝钞、金银、绸缎、衣服、粮食、钱物。如果接受的,军官处刑杖一百,罢免职务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总旗、小旗,同样论罪。第二次犯同样的罪,处死刑。赠送财物的公侯,初犯、再犯,免除罪责但是在履历中记录该行为;第三次犯罪,准予免死一次。如果是在奉皇帝命令出征作战讨伐敌人的时候发生的行为,赠送的和接收的,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注释】
¹内外各卫:国家疆域中设立在内地和边疆的卫所,分别称为内外卫所。
²公侯:有公爵和侯爵的贵族,王公和侯,属于高级贵族。缎匹:整匹的绸缎。粮米:粮食,不仅指大米,也包括小麦、小米之类的各种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