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户律一 户役计一十五条
【题解】
户律是规定国家户籍登记、人口管理、婚姻、公私财产的篇章。户律的名称出现在汉代萧何定律,《北齐律》中把婚姻问题与户律归为一篇,此后一直沿用到明。户律的户役规定户口管理与相应的国家义务。田宅规定土地房屋不动产的管理。婚姻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继承、拐卖妇女等问题。仓库是国家财物的管理规定。钱债规定公私债务的问题。课程和市廛规定国家税收、贸易管理。这部分内容在当代法律中大多属于民法部门,但是,《大明律》的规定方式基本上是违反上述内容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理,除个别条款外,主体部分属于刑法部门。
户役规定户籍登记、收养、国家赋税和家庭财产问题。秦律中效律、傅律、法律答问等有涉及户籍管理的问题,汉代《九章律》增加“户篇”,此后各朝代法律中基本保留了户籍方面的规定。《北齐律》有“户婚”篇,把婚姻和户口合并在一起,北周法律中把婚姻和户口分开,分别有“婚姻”“户禁”。《唐律》再度合并。元代婚姻、户口、徭役再次分离,户部下有“户计”,专门规定户口、继承等问题,明代继承了元代的法律分类,合并了部分内容,在户律之下设立“户役”门。
户是关于人口登记、管理的规定。人口管理包括对家庭和家族亲属团体的管理,也包括对居住在寺庙道观、慈善机构、监狱、乡里等场所的人口管理,所以这个门下有“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出家修道者属于特殊人口,需要获得度牒才被允许离开自己的家庭到寺庙道观中修道。度牒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拥有度牒的人可以免除赋役,一旦犯罪就会被取消度牒回归到原来的家庭并登记在原来的户籍中。没有度牒私自出家则是一种逃避国家人口管理的犯罪行为。普通家庭的户籍管理,根据职业、身份、地位不同分类登记,户籍种类大致分为宗室、仕宦、良民、贱籍,宗室贵族和贱籍世代传承,未经法律允许不得私自改变户籍种类,仕宦和良民则可以随着自身的行为而改变,良民可以通过努力入仕获得仕籍,仕宦也可能由于违法犯罪而被削籍成为良民或贱籍。宗室贵族的爵位传承依据户籍而定,“立嫡子违法”条,不仅是对普通人户家庭的嫡子地位和继承的规定,而且是有爵者身份继承的依据。家庭内部人口管理有家庭成员之间尊卑关系、收养、过继问题,所以“户役”门下有“收留迷失子女”“收养孤老”的条文,解决收养非亲生子女成为家庭成员的问题。这条法律的立法基础含有古人对家庭或者家族传承的观念,古人认为自己没有成年儿子会断绝血脉继承,将来去世无人祭祀,没有儿子的情况下需要过继近亲属辈分相当的孩子以承嗣,其中的继嗣违法问题、收养违法问题都需要有法律规定。
本门中关于家庭财产的规定,突出尊亲属对卑亲属有财产权,未经尊亲属允许卑幼不得使用家庭财产,不得随意分家分财产。清代薛允升在比较唐律和《大明律》之后,认为《大明律》有“轻其所轻”的特点,对于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大明律》对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唐律轻,“别籍异财”条文下父母在世,子女不得分家分财产,唐律直接定罪,并且在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分家分财产,《大明律》规定如果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不作为犯罪对待,除非尊亲属亲自告发才构成犯罪。从薛允升的比较可以看到,明代对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处理倾向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既维护家庭尊卑伦理关系,维护家长的财产权,也尊重家庭内部财产分配的意愿。在家庭内部的主奴关系上,明代一方面维护主人对奴婢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奴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获得一定的保护,奴婢的法律地位不再是唐律中的“律比畜产”,与马牛等牲畜同为法律客体,特别是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虽然也受到雇主人身控制,但是可以有自己的人身决定权,雇工人和雇主之间是契约关系。雇工人法律地位获得认可,是明代法律的重要进步。
“户役”门下的役,是民众对国家的义务。民众需要给国家提供一定时间的劳务,也需要给国家纳税。古代人口税与徭役都与户籍登记有关,明代私人所有的农田属于家庭或者家族而非个人所有,农田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国家制定黄册、鱼鳞图册登记户口和土地,因此,户、役、赋关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