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六 刑律九 杂犯计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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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战国李悝的《法经》把盗贼之外的各种实体法都归于杂法,《唐律疏议》把犯奸、钱债之类的犯罪归于杂法,《法经》中的杂法在唐律中已经被分类归入各篇,《唐律疏议》中的杂法,大多被明律归并分类纳入各门中,如犯奸归入刑律,独立为一个门类,借贷归入户律钱债中。《大明律》的杂犯类既有继承唐律杂法的内容,也有明代出现的一些无法归类的犯罪行为。
“拆毁申明亭”是明代特有的犯罪行为。明初面临元代基层社会秩序和文化崩坏的局面,在基层设立申明亭,通过组织基层社会有影响力的人定期宣讲法律做普法活动,调解纠纷,对重建基层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阉割火者”也是明代出现的一种新犯罪现象,指闽南一代的豪势之家以收养的名义把他人的儿子阉割为自己役使,此类犯罪行为独特,无法归入其他类别,于是归入杂犯中。
杂犯中的赌博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犯罪。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追述齐桓公发布法令中有“博戏斗鸡……司徒诛之”,是较早的赌博入刑记载。《史记》《汉书》记录了汉代赌博入罪处刑,“诸坐博戏事决为徒”(如淳注)。《唐律疏议》有“博戏赌财物”条文规定赌博犯罪,处刑杖一百,赌资数量大可以按照盗窃论罪。《元典章》中赌博成为一个法典中的细分类别,“刑部”下分类“诸禁”的细分类别有“禁赌博”,含七个条文,《至元新格》在“刑部”下有“刑禁”细分“禁赌博”类,含两个条文。明律取消了元代把赌博设为一个类目的做法,赌博仅是“杂犯”中的一个条文,回归到汉唐时期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