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户律六 钱债计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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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钱债门包括私人之间借贷、寄存、遗失物、埋藏物的问题的各条文。这些内容在唐律中是规定在“杂法”中的,元代已经从杂法中区分出来成为独立的钱债篇。
借贷中规定了禁止高利贷的规则。中国古代法律中一直禁止高利贷,西周时期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准超过国家标准取利,历代法律都规定了借贷利息的最高标准,超过法定标准即为“取息过律”构成犯罪。借贷利息不得超过本息,更不准复利,以此保护高利贷受害者。
《大明律》对遗失物的处理也比唐律严密,《唐律疏议》规定了拾得遗失物不送官的处罚方式,“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明代规定拾得遗失物需要在五天内送官,找到失主后,拾得人可以获得遗失物一半的价值,另一半还给失主。如果无人认领,则可以全给拾得人。这些规定比唐律的规定有助于促使拾得人归还失物,拾得人可以合法获得拾得物的部分价值,失主通过丧失部分失物的所有权换取失物的所有权回归,这部分失去的所有权也是失主自己对自己物品的管理不够精心的代价,明律的规定从拾得人和失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做了平衡。
钱债在当代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范畴,明律关于钱债的规定有债务履行、寄存契约履行的民事契约思维,也有违反法律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思维。古代法律中的这种民事思维和刑事思维同时存在的情形,一度被认为“民刑不分”。从《大明律》中的钱债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与刑事法律行为虽然是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是,所处理的问题并不相同,违反民事约定适用民事法律后果,高利贷、以人抵债等违反刑事法律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适用刑事处罚,二者之间随着损害后果的变化而不同,民事与刑事性质的法律区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