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亏兑课程
461字 下载全书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¹,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²,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³,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文】
凡是民间每一年为周期定额办理茶、盐、商税各种应纳税的种类,年终不能足额纳税的,计算不足的数额,以十分为单位,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处刑,最高处刑杖八十,追缴应纳税额给官府。如果茶盐运司、盐场、茶局以及税务、河泊所等机构,不用心办理税课,年终比较上年同期税额有亏欠的,也以十分为计算单位论罪,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最高杖一百,所亏欠的税额落实追缴补足给官府。如果有隐瞒、侵占欺诈、借用的,都计算赃款数以监守自盗论罪。
【注释】
¹周岁额办:以一年为周期办理的定额税。
²茶盐运司:明初有茶运司,后来裁撤。因为《大明律》是明初制定的,此后不准更改一字,因此律文中有茶、盐运司,后来只有盐运司。茶局:专门为茶专卖设定的机构。税务:检查货物收税的场所。河泊所: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管鱼税的官署,明代广为设置,用来检查过往船只收税的机构。
³亏兑:亏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