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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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私煎矾货卖者¹,同私盐法论罪。
【译文】
凡是私自煎煮矾出售的,同样适用私盐法论罪。
【注释】
¹私煎:不属于官方开办的烧矾窑厂,以及新开山烧矾,而不报告给官府办理缴纳税赋的登记。矾属于专卖物品,不得私自开采、烧造提炼以及买卖。买卖矾需要像买卖盐和茶一样的程序和途径中买,取得凭证之后才允许合法开采并买卖。按《明会典》的规定:“洪武三年,令庐州府黄墩、昆山及安庆府桐城县岁纳矾课,每岁二十二万七百斤,每三斤为一引,官给工本钱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论如私盐法。”这是矾课设立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