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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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³⁸,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³⁹,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⁴⁰,同私盐法。
【译文】
凡是客商贩卖官盐过程中,不许盐和盐引相离,违反的,适用私盐法。卖盐完成之后,十日内不退还盐引的,笞四十。如果用旧盐引冒充正引买卖盐的,同样适用私盐法。
【注释】
³⁸了毕:结束,完成。
³⁹缴退引:交回退还盐引。因为盐引是国家批准的贩卖盐的凭证,用完之后,为防止利用旧引买卖盐引发贩卖私盐,需要退回给国家主管发证机构。
⁴⁰影射:以此冒充彼,如影子与实物之间相互影响关联,产生不真实的后果。官盐凭借盐引买卖,卖完退缴,防止用旧盐引冒充正引,被人误以为旧引有效引发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