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 工律二 河防计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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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水利是农耕文明的命脉,大禹治水传说在中华文明起源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国家产生后,设立机构管理水利,制定法律维护水利工程和管理制度运行。西周的《周礼》中对河川管理和水利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司马下属司险掌管九州地图,以遍知各州的山林、川泽的险阻,而开通其间的道路。在国都郊野之地设置五沟和五涂种植树木,作为阻固;司徒下属稻人负责在泽地种植稻谷,“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司寇下属萍氏“掌国之水禁”,负责管理河道,禁止在河川中游泳以防意外;冬官考工记下属匠人负责修建城郭和按照标准尺寸修建井田中的灌溉渠道。
秦代法律对水利的细致规定体现了“凡事皆有法式”的精细化立法思想,《田律》规定记录并及时处理雨水对田地的影响,不许随意阻塞水道。曹魏时期尚书省设有水部,专门负责水利管理。隋朝开始,水部归属工部,此后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事务归于工部。唐代敦煌文书有《水部式》残卷,是目前所见最早的水利专门法律。《大明律》在工律下分列营造、河防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河防门还规定了道路、桥梁修建的问题,乃至街道市容整洁的问题,虽然琐碎,但也体现了明代法律关注基层民众生活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