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吏律二 公式计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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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公式门规定公文制作、传递、使用的规则。秦代法律中规定矫诏、矫制的罪名,文书传递的规则。北周令中有《公式令》。唐代《公式令》的内容在传世文献和敦煌文献中部分保存了下来。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考证,唐代的《公式令》有四十四条,包括诏书式、制书式、奏抄式、露布式、论奏式、奏弹式、关式、解式、移式、牃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奏授告身式、用印、驿站勘合符、鱼符、鱼袋、木契、公文用字等内容。《唐会要》引述贞元五年(789)《公式令》关于文案传递在路上的期限(卷五十八);大历十四年(779)的《公式令》,规定驿站给不同品级官员马匹的标准(卷六十一)。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公式令》,《宋史·职官志》引述《公式令》条文,“按《公式令》:朝参行立,职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齿。今请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并虚一位而立”(《宋史》卷一六八志第一二一职官八),规定朝见皇帝时的站位班次。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残本有“文书门”,收录关于文书管理等的规定。元代的《大元通制条格》中的《公式令》一篇已经遗失。元朝徐端元《吏学指南·公式》介绍了公文的各种类型:札付、咨、符、关、指挥、牒、咨申、咨呈、申、文解、付予、付身、批帖、呈、引、移文、公文、海行等。《元典章》有“掌印、案牍”细目,规定用印章和公文制作传递等事项。
明代开始,“公式”不再是独立的令,纳入律中,规定了违反公式规则构成的各种犯罪。有直接关于文书的,也有间接关于文书的,如“讲读律令”并不是直接关于文书的,律令无法理解为一般的文书,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文件。“漏泄军情大事”规定泄露军情的一般情形和私自开拆军事文书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