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书稽程
463字 下载全书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¹。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²,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⁴,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⁵,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译文】
凡是官文书送达滞留没有按时到达的,一日,吏典笞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如果各衙门遇到下属申报禀请公事,立即详细讨论是否可行,清楚明白确定结果回报。如果负责处理的官吏没有参与立即决定,没有认真执行文书移送的程序和日期,互相推诿,以至于耽误公事的,杖八十。下属将可以处理移送的事件不进行处理移送,而是作为疑难事务申报上级,也是一样论罪。移送的公事已经确定结果并执行,公文移送的事还没有完全结束的,或者不完成后续公文处理的,自然是依照官文书稽程论罪。
【注释】
¹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作为负责管理事务的官员,大、中、小事各种类型都减一等。参与处理事件的吏典和首领官论罪,佐贰官员不论罪。
²申禀:禀告,向上级官府报告。
³果决:公事处理完成并执行。
⁴推调:推托,推辞。
⁵行移或有未绝:公事处理之后有关的公文知会、提取等后续卷宗文书没有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