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僚代判署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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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¹,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²,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译文】
凡是应该移送的官文书而同僚代为书写内容日期署名的,杖八十。如果因为遗失文案为了弥补卷宗而代为书写内容日期署名的,加一等;如果在文书内容上有增减、故意出入人的,构成重罪的,依重罪论。
【注释】
¹应行官文书:指各衙门应该移送的各种公文,比如咨文、申报公文、照会公文、牒、札子之类。判:在文书上书写有关事项和日期。署:在公文上署名。
²文案:保存下来的文案卷宗以备检查校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