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¹,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²,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³,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⁴,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薄,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⁵。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⁶,乘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译文】
凡是军官犯罪,应该请示皇帝的旨意而不请示,以及应该论功请示皇帝议定而不上请议定的,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吏处以绞刑。如果是文官犯罪,应该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应请不请的原因是有所规避的,依照重的罪名论罪。包括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处理以及事情按规定应该奏请而不奏请的,杖八十;应该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如果已经奏请已经申报的,不待回复而立即施行的,都与不奏不申同样论罪。应该奏报的公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拟定结论,写出完整的奏本。奏事以及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吏应签上姓名,明白地奏报给皇帝知道。如果奏报中有所规避、增减关键情节蒙混奏报批准的,施行之后,因为其他事情被揭露,虽然经过很多年,经审问明白,处斩刑。如果亲自到上司官员处禀报商议公事,必须在禀告事情时先详细说明事情是否可行的处理意见,明确拟定结果禀报陈述。若是批准拟定的结论,上司在本衙门设置盖印公文簿,附写简略的原因,责令首领官吏画押签字以作为查考依据。如果把不应施行的事务假冒为已经禀报批准的,以及暗中观察到公务繁忙冗杂,乘机蒙混禀报施行的,依照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论罪;如果这样做是因为有所规避的,选择重罪论处。
【注释】
¹上议:指奏请皇帝请议军务,如调拨兵马、制作铠甲、兵器之类。
²选法:指吏、兵二部选官的法律规定。制度:制定国家礼乐、仪式等。灾异:水旱等自然灾害为灾,妖魔鬼怪的传言和异常的自然、社会现象为异。
³合奏公事:所有应该奏报给皇帝的公事,既包括军务、定罪量刑等,也包括各种行政管理事务,如选官奏报、灾害救济核实奏报等。
⁴佥(qiān):同“签”,在文书上书写名字。
⁵稽考:查考,考核。
⁶冗并:冗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