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使不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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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¹,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²,侵人职掌行事者³,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⁴,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译文】
凡是奉制敕出使不回来复命、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一百。各衙门派出去办事不回来复命、干涉其他事情的,一般的事情杖七十,军情大事杖一百。如果越界干涉分外之事,侵犯别人职权行事的,笞五十。若是出使回来之后,三日不缴纳圣旨的,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不缴纳证明身份的凭证的,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如果这样做是有所规避的,各依照重罪定罪量刑。
【注释】
¹制敕:皇帝的诏令。
²越理犯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不合理地干预分外的事务。
³职掌:指所主管之事,职务。
⁴符验:出使的公务人员携带的用来证明身份和权力的符节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