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毁制书印信二条
367字 下载全书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铜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³,杖八十,限内得见,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遗失的是官文书,杖七十;遗失的文书涉及军事机密军需粮饷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停发俸禄责其寻找,三十日内找到的,免罪。如果主要负责看守官物的人遗失了登记册以致钱粮的数目错误混乱的,杖八十,限期内能够找到的,也免罪。各衙门吏典任期满考核被代替的,须将有关文书案卷查验明白,把原来管理的文案交付给接管的人,违反规定的,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着交接,共同参与给原管文案的离任人员发给离任凭据的,也一样论罪。
【注释】
³主守官物:仓库场地管理事务的官吏,之前条文中所规定的斗级、攒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