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 户律三 婚姻计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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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婚姻门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限制性条件及离婚条件。婚姻的目的是延续家族,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本条件,而是赋予家长主婚权,无论是结婚、离婚都要尊重家长的意志,充分体现父权、夫权。
明代沿袭了历代缔结婚姻的目的和条件。我国在远古时期就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繁衍,利用图腾禁忌产生了“图腾族外婚”的观念,后来演变出“同姓不婚”的规则,相同姓氏的人们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早期相同姓氏的人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这一规则可以尽量减少近亲结婚,促进优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姓、赐姓、改姓、以氏为姓等情形导致姓氏与血缘之间的密切关系松动,尽管到了明代,相同姓氏的人们之间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之人结婚已经不构成近亲结婚影响后代的情况,《大明律》中还是规定了同姓不婚。民国以后,我国法律已经通过血亲的亲等关系确定近亲等级,不再规定同姓不婚的限制性条件,但是,民间关于同姓不婚的习俗直到20世纪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
婚姻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离婚。离婚的一般条件是“七出三不去”,离婚的权利掌握在夫家手中,无须过问妻子的意见。汉代女子可以提出和离,唐律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协议离婚,《大明律》也保留了“和离”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妇女的意志,但是,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并不能实现离婚目的,一旦离开家庭就构成背夫而亡的罪名。而丈夫的离婚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妻子不愿离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却不能有同等的权利。“七出”与“和离”之外,唐律中规定的“义绝”,《大明律》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明代婚姻制度清除了元代遗留的收继婚,禁止父兄去世后,侄子或弟弟收婶婶或嫂子为妻妾,否则以乱伦处以重刑。明代婚姻制度既保存了传统婚姻制度,也适应当时社会情况做了调整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