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贱为婚姻
404字 下载全书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¹,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²,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译文】
凡是家长给奴娶良人女子为妻的,杖八十;女方家减一等处刑,不知情的不论罪。奴隶自己娶良人女子为妻的,同样论罪;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处刑;女子因此而被列入贱籍成为婢的,杖一百。如果奴婢假冒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杖九十,离婚,各自改回到自己的身份。
【注释】
¹奴:奴隶,身份低贱的社会最低阶层,男子称为奴,女子称为婢,法律上视为财产,没有独立法律人格,国家户籍管理设立独立的奴籍,可以被买卖。奴婢有官贱和私贱,官贱也即官奴婢,来源有犯罪人家属被没收为奴婢的,也有卖身给国家机构为奴婢的;私贱一般来源于买卖或者主人家的奴婢所生子女成为主人的奴婢。一旦平民入了奴籍轻易不可改变身份。
²入籍:被记入奴籍而成为奴的身份。女子出嫁后随丈夫的户籍等级登记入丈夫的户籍中,具有丈夫户籍的属性,因此,条文中言明入籍婢女,男子不入女方户籍,不规定入籍男性奴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