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¹,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²,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³,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⁴,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婚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⁵,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⁶;已成婚者,离异。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卖买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译文】
凡是男女双方订婚之初,如果当事人有残疾、年龄太大或太小、庶出、过房、养子的,必须要两家都清楚明白地通知对方,各自依照自己的愿望书写婚书,依照礼仪程式聘娶出嫁。如果已经许诺嫁女报送了婚书,以及有私约,指之前已经知道了未婚夫身体有残疾、年龄老幼、庶出、养子之类的情况。却又悔婚的,笞五十;虽然没有婚书,但是曾经接受聘财的,也是同样论罪。如果已有婚约又许配他人,没有成婚的杖七十,已经成婚的杖八十;后来确定婚约的,如果知情,同样论罪,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论罪,把财礼追回来,女子归于前夫;前夫不愿意的,加倍追回财礼还给前夫,女子仍然归于后夫。男方家悔婚的,同样论罪,不追回财礼。没有成婚的男女有犯奸淫和盗窃罪的,不适用这条法律。如果在成立婚姻的过程中女方家有欺骗假冒的情形,杖八十,指如女方有残疾,却让姐妹冒充见面,后来却让残疾的女子成婚之类。男方家追回财礼。男方家欺骗冒充的,处刑加一等,指如与亲生的儿子订立婚约,却与养子成婚。又比如,男方有残疾,却让弟兄冒充相见,后来却以残疾的儿子成婚之类。不追回财礼;没有成婚的,仍然依照原定婚约;已经成婚的,离婚。应该成婚的,虽然已经给了聘财,约定的婚期没到,而男方家强娶的,以及约定的婚期已到,而女方家故意违反婚期的,都笞五十。如果卑幼因为做官,或者做生意在外地,其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姑、哥哥、姐姐等有主婚权的人在他们走后为他们确定婚约,而卑幼自己娶妻已经结婚的,仍然承认婚姻有效;没有成婚的,遵从尊长者所定的婚姻,违反的,杖八十。
【注释】
¹庶出:妾所生的儿子。过房:自己没有儿子,从同辈兄弟的子侄中选取男性立为自己的继承人,该继承人从自己原来的家庭转移到立嗣人的家庭为过房。
²婚书:男女双方订立婚约,通过媒人写成正式文书,约定有关婚姻成立的事项,特殊情况如招赘,需要在婚书中说明赘婿的权利义务、财产安排等。明初婚书受到元代法律的影响。《元典章》规定了婚书的内容和形式:“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男方家先出婚书,女方家还报婚书,在媒人面前合婚书并写“合同”二字骑缝,对双方有契约的约束力。明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书的形式、内容和效力,明初婚俗中婚书的情况可能是类似的。
³私约:没有媒人而私下约定的婚姻。
⁴聘财:男方家为缔结婚姻送给女方家的财物。有时没有写立婚书,有聘财也可以认为订立了婚约。
⁵妄冒:欺骗冒充。
⁶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此指原定的与亲生儿子、没有残疾的儿子之类的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