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吏律一 职制计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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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吏律规定有关官吏犯罪的专门罪名和刑罚。唐律中有“职制律”,规定官员选任、贪赃等犯罪,元代出现“吏律”的名称,把关于官员犯罪的内容归并在一起,明代沿用了元代的立法体例,总结了之前各朝代官员犯罪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归并总结,并加入明代新增官员犯罪的名目,如“奸党罪”等内容,形成“职制”“公式”两门组成的吏律,既有对此前各朝立法成就的吸收,也有本朝立法的创新。在官员犯罪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和文书问题的公式,增加了法律的实用性,条文精简,表达准确,提高了对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制技术。
《大明律》自吏律开始,以事类分门,将每部律中同类内容更细致地分门别类,称之为“门”。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理清法律内部的逻辑关系,准确辨识案件性质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便捷地找到合适的条文。明律的名例律自成一门,其余六律之下每门一卷,计二十九卷,合计三十门。除名例律外,“门”即律下之类目。
职制门包括官吏职务设置、选用、行使职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王肯堂《王仪部笺释》将其解释为“职司法制”。明初的《诸司职掌》中对机构名称、层级、机构职能、职官数额、官员职责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后来在《明会典》中进一步细化。职官设置、选任权只能归于国家,不允许擅自设立官僚机构和人员。《大明律》职制门有十五个条文,在官吏设置方面有“滥设官吏”一条,选官方面规定了“选用军职”等六个条文,官员履行职责有“擅离职役”等五个条文,为防止官员互相勾结专门设置了“奸党”等三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