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¹,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²。若不即付勘完备者³,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⁴,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⁵。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⁶,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译文】
凡是各衙门官吏给由到了吏部,限五日内发给具体部门查验处理完毕,以便作为按照凭据内所记载的考核类别铨选官吏。如果没有立即审核完成的,迟延一日,吏典笞十,每日加一等,最高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如果在文书中把因公、因私各种过错的名称隐匿不报或者漏报的,以所隐匿的罪名论罪。如果漏报的是处以赎的处罚、记过的,也各自依照被考核人所罚、所记的罪名论罪。如果报重罪为轻罪的,以所剩余的罪论罪。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机构官员共同参与隐匿漏报的,与之同罪。如果应该承接报送工作的官吏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差事漏报的,以及上司失察没有核对知会的,都以过失漏报卷宗的规定断罪。报告中遗漏了应该附载的被考核人在职行为经历的,一人到三人,吏典笞十,每三人增加一等,最高笞四十。如果在报告中有增减月份日期、改变地址、改换出身、隐匿过错记录的,都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事不再任用。有规避事实以及接受赃物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各自依照所犯的罪名选择从重处理。
【注释】
¹给由:官吏任职期满考核把任职期内所做过的事务、业绩、所犯过错和原因,由任职衙门给出公文上报给上级转达给吏部。
²类选铨(quán)注:吏部考核过后给出不同类别的评价,在考核文书后面写出备注意见,依照类别铨选官员。
³付勘:指吏部考功司发公文给各司查验官吏任职期间的各种经历,即本条规定中的过名、行止、时限、出身等。
⁴过名:在官吏的记录册内记下曾经所犯过错的名称。隐漏:在记录册内记下过错时有遗漏。
⁵剩罪:报告时如果被考核人所犯的是重罪,填报的是轻罪,以重罪应该处罚的罪和刑减去所报告的轻罪的罪和刑,减去后所剩余的就是剩罪。
⁶出身:官员开始做官之前的身份和做官的途径,如进士、袭荫、举荐、捐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