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举非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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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¹,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²,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译文】
凡是举荐人才名不符实,以及才华可堪任用,应该被举荐而不举荐的,每有一人杖八十,每有二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被举荐的人,知情的,与举荐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主考官不如实考核应试者才艺技能的,比照贡举非人的规定减二等论罪;因过失导致的不实,主考官和考生各自减三等论罪。
【注释】
¹贡举:推荐或考核选拔人才。贡,下级进献给上级。最初是地方贡优质特产给国家,《周礼》中有诸侯每年选贡人才给国家,唐代科举制度中由州县考试选拔的人才为贡士,引申为国家举行的各种人才考核。举,向上级举荐人才。我国自古以来即有举荐人才的传统,人才的标准也逐渐明确,汉代有举秀才、孝廉之类,就是按照国家标准举荐人才。汉代起贡举合称,明律的贡举包含科举考试和推荐选拔人才。
²艺业技能:考察和举荐人才需要的具体才华,如文章、骑射、音律、历法、医学、占卜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