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¹,并令嫡长子孙袭荫²。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³。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⁴。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⁵,杖一百,徒三年。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⁶,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⁷,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眛官府⁸,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⁹。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文武官员应该享有承袭恩荫职位资格的,令嫡长子或嫡长孙袭荫。如果嫡长子孙有合法原因无法继承的,由嫡次子孙袭荫。如果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果没有庶出子孙,允许弟弟或者侄子中符合继承条件的人袭荫。如果庶出子孙以及弟侄不是依照有资格继承者的顺序继承而越位袭荫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军官子孙年幼不能承袭的,申报给朝廷,记下姓名,请发给俸禄,优待养赡他的家属,等到年满十六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袭职,管理军队办理军务。如果确实绝嗣没有可以继承的人,也可以允许他的妻子和孩子按照例的规定领取俸禄,养活终生。如果把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外人,抱养来作为养子,瞒骗官府,欺诈冒充继承者承袭的,养子杖一百,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本家所领取的俸禄优给,从事发之日起停止。如果是有其他人教唆的,与犯人同罪。如果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知情而听任事情进行的,与当事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袭荫:武职和爵位传给后辈称为袭,文官的职位可以带给后辈一定的任职机会,称为荫。
²嫡长子孙: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为嫡长子,儿子的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为嫡长孙。
³庶长子:男子的第一个儿子为妾所生。
⁴承继者:有继承权的人。自己的儿子为继承人,如果没有儿子以同辈兄弟的儿子为继承人,称为承嗣者。
⁵搀越:越出本分。如越职、越权等。此指越位。
⁶关请俸给: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发给全俸或者半俸,或者优免其他税课、徭役之类的规定。
⁷依例关请俸给:洪武二十七年(1394)《复位优给例》规定:军官妻无子,并给米五石终身。
⁸瞒眛:隐瞒欺骗。
⁹截日:事发之日。住罢: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