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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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阙¹,一具阙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于戳过铁枪人内委用²;其小旗从便选充³,不拘此律。
【译文】
凡是需要防守的地方,千户、百户、镇抚的职位有缺额,一方面书写具体缺位情况的公文,密封上报在皇帝前拆开;另一方面送达文件给都指挥使司,转送给五军都督府奏报给皇帝,听候皇帝裁决选用。如果在皇帝还没有决定之前就先行委派人员暂管,希望获得实际授官的,当事官吏各自杖一百,罢免职役发配充军。如果需要选用的职务是总旗,必须在有实际作战经验的人中选用;如果是小旗就便根据情况选拔任用,不受这条法律限制。
【注释】
¹镇抚:镇抚司。明代有两种镇抚机构,一种是军队中设置在卫所指挥使下,负责军中纠纷处理工作;另一种是设立在锦衣卫下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嫌犯抓捕、审理等工作。
²戳过铁枪:在实战中使用过铁枪之类的武器,有实际作战经验。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没有实战经验的人担任军职时不能承担起相应职责,也防止这些人为了职务行贿奔走勾结上司形成小团体。明代法律中有条例具体规定上述情况如何论罪、降职、调用、降薪俸之类。
³小旗:总旗下辖的军事单位,是军队中的最低级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