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五 兵律三 关津计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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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明代属于传统的农业国家,不允许民众私自流动,所有离开居住地的行动都必须申请官府批准获得路引,没有路引或者路引使用不当都构成犯罪。国家在人口流动的道路关口、河流渡口都设有检查机构,不经检查通过关口、渡口都是犯罪行为。检查机构也用来检查各种可能的奸细、逃亡人口。
明代国家并不禁止对外交流,但是必须在国家的管控下进行,不允许私自出海及出国,特别是私自携带人口、违禁物品逃往境外。明代虽有郑和下西洋的航海壮举,也通过发达的对外贸易出口丝绸、茶叶、瓷器等奢侈品,然而明初制定的《大明律》中仍然保留古典时代抑商思维,控制对外交流的渠道和内容,防范对外交流可能带来的内部危害。同一时期,西方通过大航海劫掠的黄金被输入中国以购买物资,对外贸易的繁荣与法律的海禁之间存在张力,明代中后期通过条例拟补立法的不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例”条文一方面维持整体上的国家控制外贸、出境的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对外贸易活动,加强对外交流中的国防安全保护,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中寻求适当性。《大明律》关津检查、日常巡查沿用了元代的弓兵制度,从军事和行政两方面实现对关津管理的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