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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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¹,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²,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³,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译文】
凡是把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棉布、绸绢、丝绵,私自带出边境外出售以及带到海船上运送出去的,杖一百;帮助运输的挑担驮载的人减一等处刑,货物和运输工具车船都没收归官府,在其中以十分为计算单位,分出三分给告发的人充当赏赐。如果把人口和武器带出边境或者海上的,处绞刑;因此而泄露国家大事的,处斩刑。应该拘管这些事务的机构以及把守的人共同参与夹带,或者知情故纵的,与犯人同罪,没有发现的减五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处刑。
【注释】
¹军需铁货:可以作为军需的铁原料和制品,但是还没有成为武器或军需用品的,包括铁矿石、铁锭、武器初制品之类可以用作军需品的铁。铜钱:金属铜制作的货币。铜钱不能外流,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流通需求量大,外流过多可能影响货币流通;另一方面,制作钱的铜被熔化之后可以制作武器之类军需品。段匹:棉布的布匹。
²下海:通过海洋运输货物进行贸易。明代对海外贸易有控制地开放,海上运输和贸易必须经过官方批准。
³拘:人口、武器、军需、货币之类有专门的机构拘束管理。本条指专门拘管的机构。夹带:将违禁之物藏在身上或混入他物中秘密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