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津留难
391字 下载全书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¹,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²,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³,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译文】
凡是关口和港口往来船只,把守关津的人没有立即查验来历路引之类放行,或无故阻止通行的,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最高处刑笞五十。如果官员、豪强、权势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从查验的,杖一百。撑篙驾船摆渡的人,遇到风高浪险条件恶劣时不许摆渡,违反的,笞四十。如果不顾风浪故意开船,到了河流中央停船勒索钱财的,杖八十;因而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人或伤人论罪。
【注释】
¹官豪势要之人:官员、豪强、有权势的人家。这些人员和家族在当地或者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容易造成危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明代法律对这些人做出了特殊的规定,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危害社会。
²稍水:船工、水手之类驾船的人。
³摆渡:明代国家在河流渡口设有船只专门驾船接过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