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517字 下载全书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¹,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²,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译文】
凡是在京城守卫的军队中的军官或军人,接引送出逃亡的军人妻女出京城的,处绞刑;民人犯递送逃军妻女的,杖一百。如果各地方驻守城镇和屯田军队中的军官军人递送接引逃亡军人的妻女出城的,杖一百,发配到边远充军;民人犯该罪的,杖八十;接受财物而犯罪的,计算所得赃款依照枉法赃选择重罪论罪;逃亡军人用钱财贿买请求递送的,适用同样论罪规则。守门人知情故纵的,与犯人同罪;没有盘问查验的,减三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处刑。如果接引送出城的并不是逃亡的军人妻女,杖八十;为了逃避罪责而递送的,依照重的罪名论罪。
【注释】
¹递送:接引迎送,帮助接送逃跑。逃军妻女:逃亡军人的妻子和女儿。军人和家属有专门的管理和规则,不同于民人,本条是针对军人的规定。《大明律》所指逃军妻女范围较广,包括已故军人的妻子女儿逃亡;军人在外地卫所,留守家中的妻子女儿逃亡的;犯罪军人的妻子孩子被押送到发配服劳役地区而逃亡的;军人逃亡时妻子女儿跟随逃亡的。
²屯田:军队在特定区域驻守同时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