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九 刑律二 人命计二十条
【题解】
人命门包括各种类型杀、伤人的犯罪,保护人身安全。杀伤亲属、师长、杀一家三人、采生拆割、造畜蛊毒是“十恶”中不孝、不道、不义的细化。中国传统法律观念认为人命关天。《道德经》认为天下四大: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人与道、天、地同样是最重要的存在。战国时期荀子提出天地之间人至为贵的观念(《荀子·王制》)。这些观念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绵延,融入法律规则中,根深蒂固。汉高祖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纪》),三个罪名中杀人、伤人占两个。历代法典都对杀人罪做出严厉的处罚,古代法谚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有关人命的犯罪被视为重罪,通常会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常用弃市的方式,“与众人共弃之”(《释名》卷四),在街市中游街后公开执行死刑,有些死刑犯执行后还会被悬挂头颅在城墙上示众。
受到人命至重观念的影响,有关人命的犯罪理论也审慎地对待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西晋律学家张斐提出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谋杀等术语区分杀人的不同情形,以便准确定罪量刑(《晋书·刑法志》);唐律中规定“七杀”,细分七种类型的杀人犯罪。《大明律》继承了传统法律理论和规则,把杀人、伤人犯罪行为归入专门的类别,定名“人命”做出严密且严厉的规定。明代法定刑中最重的刑罚是凌迟处死,在“人命”类犯罪中适用最多,谋杀祖父母、父母,谋杀亲夫、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都可以处凌迟刑,以最严厉的惩罚遏制杀死亲属破坏伦理和用残暴手段杀人的犯罪。
杀人罪中关于复仇的问题,是古代法律中的一个有争议问题。父母为人所杀,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当寻求国家的救济,通过告官、审判、执行死刑等程序杀死仇人为父母报仇,但是,传统伦理认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应当由孝子手刃仇人达到复仇的目的,这就造成了国家法律与私人仇怨之间的对立。孝子是否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亲手杀死仇人,国家法律是不是可以按照普通的杀人罪对待孝子杀人的复仇行为,古代一直有争议。法律的基本做法是,杀人偿命,无论是杀死他人父母还是孝子复仇,都是私自剥夺他人生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只应当掌握在国家手中,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我国古代以家庭伦理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严格维护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子女必须维护父母的利益,父母为人所杀,破坏了基础伦理,子女有义务杀死杀人者以维护伦理关系。站在家庭伦理的角度看,复仇行为是合理的;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看,私自杀人是非法的。古代法律的一般规定是,不允许私自复仇,也不允许私和,必须报告官府,由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杀人犯罪进行审理裁决,量刑时考虑复仇的动机减轻处罚,从而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