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¹,堪以杀人²,及教令者³,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⁴。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咒诅⁵,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⁶。欲令人疾苦者⁷,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制造储存传播蛊毒,足以用来杀人,以及传授方法教唆命令他人制造存储蛊毒的,都处斩刑。制造储存的,没收财产给官府,妻子、孩子以及同居的家人,虽然不知情,都流放二千里在流放地编入户籍。如果用蛊毒,给共同居住的人下毒,被毒害的人、下蛊毒者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道有制造蛊毒的行为,不在流放的范围之内。如果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上述各种情况都处刑杖一百;不知情的,不论罪。告发并抓获的,官方给二十两银子做奖励。如果制造魇魅、符书、诅咒物品,计划用来杀人的,各种情况都依照谋杀论罪。因此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各自依照不同情形的杀人规定适用法律。如果是计划让人生病痛苦的,减二等处刑。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实施了上述行为,奴婢、雇工人对家长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各种情况都不减刑。如果用毒药杀人的,处斩刑。买了毒药而没有用来杀人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知道买毒药是为了杀人而卖给毒药的,与犯罪人同样论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造畜蛊毒:制作保存邪恶的有毒物品。造,制造。畜,保存和传递。蛊毒,以特殊方式制作合成的带有邪恶目的的有毒物品。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蛊有很多种,很难详细追究,通常来说涉及旁门左道,蛊惑毒害人。一种说法是,收集多种蛊,放置在一起,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蛊虫相食,最终剩下的那个为蛊毒,如果最终剩下的是蛇,称为“蛇蛊”。唐律之后,律文中的造畜蛊毒基本上沿用了唐律的表述和含义。
²堪以杀人:所制作的蛊毒足以杀死人,不一定要实际杀死人,达到杀人的程度即构成本罪的行为模式。
³教令:传授方法教唆人,或者命令人制作蛊毒。
⁴不在流远之限:不属于流放到远方安置的范围。本条规定造畜蛊毒和使用蛊毒毒害他人的,家属需要连坐被流放二千里安置,如果造畜蛊毒是为了毒害家人的,家人不因此而被连坐流放到远方安置,所以,条文中对连坐的特殊情形做出限制性规定。
⁵魇(yǎn)魅:以巫术引来鬼魅指使其害人的行为,具体方法多种多样,如扶乩之类。符书:道教中用特殊仪式和朱砂等材料在符纸上书写特定符号,被认为可以用来驱使鬼怪达到特殊目的。咒诅:用恶毒的语言期待被诅咒的人遭遇灾祸、疾病、痛苦之类。古代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相信魇魅、符书、咒诅之类的迷信方式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是一种防不胜防的危害手段,因此,立法对此类行为设定了极其严厉的禁止性规定,防止出现此类行为造成公众恐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
⁶各依本杀法:实际造成死亡的后果,按照杀人使用的方法、情节、后果、目的等要素适用对应的关于杀人的条文。
⁷令人疾苦:使人遭受到疾病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