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¹,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²,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³;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⁴,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⁵,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⁶,官给赏银二十两。
【译文】
凡是采生拆割残害人的,都使用凌迟处死,财产判决给死者的家庭,妻子、孩子以及其他一起居住的人,虽然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并将户籍编入流放地;实施采生拆割的从犯,处斩刑。如果已经实施了出于妖术或者蛊惑众人目的的犯罪但是还没有伤及受害人身体的,也处斩刑,妻子和孩子流放二千里;从犯,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当地的里长知情不告发的,处刑杖一百;不知情的,不论罪。有人告发采生拆割犯罪的,官方给二十两银子作为奖励。
【注释】
¹采生拆割:以实施妖术、蛊惑众人、控制人为目的,从活人身体上取人的耳朵、眼睛、内脏等器官而残害人身体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死亡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本条与上一条的“肢解”相同之处是都有对活人的身体进行分割残害的行为;不同之处是,本条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实现妖术或者蛊惑人的目的而获取人的器官,不是为了杀人,上一条的目的是为了致人死亡,有杀人目的。
²同居家口:居住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包括奴婢和其他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
³安置:在流放地把犯人的户口编入当地户籍管理。
⁴已行而未曾伤人:已经实施了为了妖术或者迷惑人而采生拆割,但是还没有出现伤人的后果,如已经开始为了妖术抓人,或者已经抓到了人但是还没有开始伤害身体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处刑结果是斩刑,因为已经实施了具有妖术或者蛊惑人的行为,实现了本条规定的部分目的。
⁵里长:犯罪地、犯罪人所在地的基层事务管理者。知而不举:知情但是没有告发。举,揭发检举犯罪行为。
⁶告获:向官方告发犯罪行为并因为告发而抓获了犯罪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