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去人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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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¹,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²,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³。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⁴;至死者,绞。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⁵;因而致死者,斩⁶。
【译文】
凡是用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物品放置在人的耳朵、鼻子以及人体连接外部的孔窍中,包括故意移除他人的衣服用品、饮食之类的物品造成伤害的,处刑杖八十;指寒冬腊月脱去人的衣服,给饥渴的人断绝饮食,登高、骑马的时候私自移除梯子、马缰绳之类可能导致人受到伤害的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伤残、废疾后果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造成受害人出现残疾、笃疾的后果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把犯人的一半财产给付笃疾的受害人作为赡养的费用;伤害致死的,处绞刑。如果故意用蛇、蝎子、毒虫咬伤人的,按照斗殴伤人论罪;因此导致死亡的,处斩刑。
【注释】
¹他物:可能造成人体受到伤害的物品。孔窍:眼睛、耳朵、鼻子、嘴巴等身体连接外部的孔道。
²屏去:移除,去掉。服用:衣服和用品。
³辔:控制马的缰绳。
⁴养赡:笃疾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丧失了劳动力和行动力,无法自己获得生活费用来源,因此把加害人的财产去一半付给受害人作为生活费用。
⁵以斗殴伤论:用蛇虫等物造成他人伤害与斗殴伤害中采用他物致人受伤的情形相同,可以适用斗殴伤害的条文论罪。
⁶因而致死者,斩:故意用蛇虫等物咬伤他人导致死亡后果,存在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因此,适用上条律文规定的斗殴及故杀人条文中的斩刑,在前后法律条文中归同类的情形同样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