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¹,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²,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³,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⁴。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⁵。
【译文】
凡是有特定事由威逼他人致死的,处刑杖一百。如果官吏、公使等有公务身份的人,不是因为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同样论罪,并追征十两银子给受害人家属作为埋葬费。如果威逼期亲及以上尊长亲属致死的,处绞刑;威逼大功及以下亲属致死的,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递减一等。如果因为存在奸淫或盗的事由而威逼人致死的,处斩刑。
【注释】
¹因事威逼人致死者:基于特定的事件,例如因为田产、房屋、借贷、婚姻等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等事由而逼迫人,导致受威逼者不堪忍受压力或凌辱被迫自杀的行为。威逼,以武力或者权势、名誉、家人处境、长远利益等能够对人产生极大压力的方式逼迫人接受不情愿的行为。
²公使:受到国家任命出使地方处理公务的人员。官吏、公使在处理公务中,当事人基于国家权力承受压力而自杀的行为,不属于威逼人致死,本条专门列出官吏、公使的身份和后面非因公务的限制性规定,排除公务致人自杀的情况,如监察官调查官员贪赃,官员害怕被发现犯罪而自杀的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³非因公务:不是因为公务使当事人承受压力,而是因为私人事由。平民:相对于官吏、公使,没有官方身份的普通人。
⁴递减一等:逼死期亲尊长处绞刑,大功亲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小功尊长处杖一百,徒三年;缌麻尊长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根据名例律的规定,死刑和流刑的减刑原则是减刑种,流刑以下在本等刑罚中减一等,到了本等临界点减一等到下一种刑罚的最高点,本条所规定的大功以下递减一等,按照这个原则递减。
⁵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威逼人致死的事由是奸淫和盗,奸淫包括强奸、和奸的情形,盗包括强盗、窃盗的情形。强奸的情形,威逼受害妇女导致其死亡,和奸的人把奸妇的丈夫或者奸夫的妻子或者其他亲属逼死;参与强盗、窃盗的人惧怕被抓捕、发觉而威逼受害人致死的情形,这两种情形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属于数罪的情形,因此量刑加重处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