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兵律一 宫卫计一十九条
【题解】
兵律规定国家和宫廷安全防卫、军事管理、关口边境、畜牧业、驿站的问题。战国李悝的《法经》杂律有城禁规定安全防卫事宜,秦汉简牍中发现有安全防卫、厩苑、关津、军事管理的篇章或者零散的规定,晋律中有宫禁篇,北齐关禁把关禁管理纳入安全防卫中,唐律卫禁沿用了北齐的规定,还有独立的厩库篇规定上述问题。元代法律中出现兵律,规定军役、军器、驿站、捕猎等的相关法度,明代沿用了元代的内容并把关津、厩牧收入,形成了与军事有关的完整规定。
国家和宫廷保卫事关国家或者皇帝的安危,因此,有关犯罪处刑较重。《汉书·胡建传》记载了我国最古老的城市安全保卫规则,“《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大意是说城市或者房屋修建完成后,不从规定的门庭路径进出而是翻墙出入的,就是奸人,对奸人要处以死刑。这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并存,行为模式明确,法律后果清晰,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法律条文。到西周时期,有关宫廷、城市、乡野等国家领域内的安全保卫规则内容丰富、职责明确,融入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安全保卫的作用。《周礼·秋官司寇》:“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司寇下属的士师掌管宫廷、官府、城市、乡野、军队五种区域中的禁令的刑罚,防止擅入以保障安全,这些法律需要告知人们并写出来悬挂在门上。西周的国家安全防卫法律不仅注重规则,还注重法律宣传实施。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城市安全防守的武器用法,《周礼·夏官司马》:“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枉矢、絜矢是系着火的箭,枉矢用于弓、絜矢用于弩,在城市防守和车战中使用这两种箭。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安全保卫的法律规则纳入法典,战国《法经·杂法》有“越城”一条,规定不得擅自翻越城墙。《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有:“《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大意是《戍律》规定: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不要同时征发他们去承担戍边的义务,县啬夫、县尉以及士吏不按照法律征发戍边人员,处以赀二甲(罚款二甲)的处罚。此后,国境、城市、宫殿的安全保卫内容逐渐增加,发展出独立的法律篇目,汉代有《宫卫令》,曹魏新律出现了“惊事律”,规定惊变急事和烽燧的规则,《晋律》中“卫宫律”把宫廷安全保卫的规则总结为律中的一个独立的篇目,《北齐律》有“禁卫律”,《唐律疏议》继承了之前的规定有“卫禁律”,宋代沿用,元代放弃了传统律典及其体例。《元典章》用六部体例,卫禁的内容分散在不同篇章中。《大明律》拆分了唐律的卫禁篇,归纳出宫卫十九条,其中十六条是关于皇宫和皇帝安全保卫,三条是城市安全保卫的条款。《大明律》宫卫门对出入宫廷的人员做出严格规定,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腰牌,登记年龄样貌等身体特征,还需要有熟人担保,这些措施既保障皇帝的安全,也维护皇帝的特殊等级身份,保证皇权凌驾于普通人之上,如直行御道规定皇帝专用的御道,其他人不得行走也不得轻易越过。规定御道、御桥之类的路径为皇帝专属,通行作用和特权象征并存,这也是古代等级特权在法律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