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经断人充宿卫
379字 下载全书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¹,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²,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若有特旨选充³,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⁴,不在此限。
【译文】
凡是在京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人家,同财共居的人口随即迁徙发遣到别的郡居住谋生,亲属等人以及所有经过官府审理判处刑罚的人,都不得进入皇宫充当皇帝身边的侍卫,以及值夜守卫皇城、京城大门。如果蒙混其中充当上述人员的,处斩刑;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不用心审核,或者接受别人嘱托,以及接受了钱财允许充当的,同罪。如果皇帝特别发布圣旨选择充当守卫,曾经再次奏报给皇帝复核并明白写入公文的,不在此限。
【注释】
¹极刑:死刑。
²亲属人等:前述犯人除了被迁徙流放到别处,仍然留在本地的其他亲属。经断:违反法律的行为经过官府审理之后做出处罚的裁判。
³特旨:皇帝特别颁布的圣旨,做出特别的决定,不具普遍性。
⁴覆奏:再次奏报给皇帝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