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 刑律三 斗殴计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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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斗殴门包括人身伤害问题的各条文。斗殴根据造成伤害的情节和后果区分犯罪严重程度和量刑标准,以折伤为分界线,折伤以下为轻伤,折伤及以上为重伤。《大明律》在斗殴类犯罪方面突出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对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影响。斗殴罪名的行为模式比较简单,但是《大明律》关于斗殴类的罪名规定的比较复杂,多数条文规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犯罪法律后果有差异。
《大明律》斗殴类犯罪考虑的身份有两种,一种是贵贱等级身份,另一种是亲属尊卑身份。贵贱等级身份包括皇室、官僚、师生、良贱,不同身份的人斗殴,定罪量刑时既考虑伤情后果也考虑身份差异,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总体上看,身份尊贵的人伤害身份低的人,处罚轻;反之,身份低的人伤害身份高的人处罚重,最严重的是奴婢殴主致死的可以处凌迟死刑。亲属尊卑身份也是斗殴类犯罪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亲属之间斗殴贯彻西晋以来的“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即亲属之间互相伤害,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同罪异罚,尊亲属伤害卑亲属,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亲属关系越远越接近普通人;卑亲属伤害尊亲属,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亲属关系越远越接近普通人。依照五等服制划分亲属等级,参照普通人之间的伤害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存在,不仅体现在立法上,使得斗殴类犯罪的条文复杂化,在司法上也是审判案件首要考察的因素。司法官在收到案件起诉时,必须首先查看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再决定是否立案,例如,父亲打伤了儿子造成折伤以下的伤害,父亲无罪不必立案;如果是儿子打伤父亲则是不孝重罪,必须作为重大犯罪立案。这些规定体现了传统社会法律的身份等级特征,斗殴犯罪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给人以同罪异罚的直观印象,对法律文化造成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