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内忿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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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于宫内忿争者¹,笞五十。声彻御在所²,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殴伤二等³。殿内,又递加一等⁴。
【译文】
凡是在皇宫内愤怒争执的,处刑笞五十。争吵声音传到皇帝所在的地方,以及相互殴打的,处刑杖一百。造成肢体折断伤以上的,比照普通的斗殴伤情加二等处刑。上述情形发生在宫殿内的,各种情形处刑都再加一等。
【注释】
¹宫内:皇宫里,明代包括紫禁城以内的区域都称为宫内。各独立宏伟的专门建筑物如太和殿、文华殿等称为殿或者宫殿。
²御在所:皇帝所在的区域。
³加凡斗殴伤二等:在一般的斗殴伤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加二等处刑。前文有斗殴条文,规定折一齿、眇一目、折一指、折一肢、笃疾、废疾等不同程度的伤情,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本条在上述一般斗殴规定的基础上加二等处刑,如一般的斗殴伤折一齿杖一百,加二等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一般的斗殴伤折二齿杖六十,徒一年,加二等为杖八十,徒二年之类。
⁴又递加一等:上文规定的宫内忿争笞五十,斗殴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殴伤二等,本条规定又递加一等,上述每种情形都逐级递加一等。对于殿内忿争的行为在笞五十的基础上加一等为杖六十;声彻御在所及斗殴杖一百,加一等为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的情形原本加一般的斗殴二等,此处再加一等为三等,如宫内斗殴折一齿,一般的斗殴杖一百,加二等为杖七十,徒一年半,再加一等为杖八十,徒二年,其他伤情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