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¹,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²,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³。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⁴。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⁵,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⁶。
【译文】
凡是奉皇帝的命令出使地方遭到官吏的殴打,以及辖区内的民众殴打知府、知州、知县,军队的士兵殴打管理自己的指挥、千户、百户,还有吏卒殴打所在部门的五品以上长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造成伤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伤情达到折伤的,处绞刑。如果殴打六品以下的长官,前述殴打、打伤、折伤的情况处刑各减三等。殴打佐贰官、首领官的,比殴打六品长官处刑再各减一等。前述递减的情况比照一般的斗殴伤处刑轻的,直接在一般斗殴伤的基础上加一等。伤情达到笃疾的,处绞刑;死亡的,处斩刑。如果是流外官,以及军民、吏卒殴打不是直接管自己的三品以上官员的,处刑杖八十,徒二年;导致受伤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达到折伤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殴打五品以上的官员,处刑减二等。如果减等处刑之后比一般的斗殴处刑轻,以及殴打九品以上官员致其受伤的,各种情况比照一般的斗殴伤加二等处刑。因公务出使的人员在外地殴打处理事务的官员的,同样论罪,由被殴打的官员的上级长官拘捕审理。
【注释】
¹奉制命出使:尊奉皇帝的命令代表皇帝到地方处理公务的人员。官吏殴之:出使地方的官吏殴打了公使。
²本部:官员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民众可以称为本管的部属。
³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打本部六品以下长官的,按照前文中的殴打、伤、折肢三种情况各自减三等。
⁴又各递减一等:在前文规定的殴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的基础上再减一等。
⁵减罪轻:在减三等、又各递减一等的情况下,有可能减了以后比照一般的斗殴罪刑罚轻,或者与一般的刑罚同样的刑罚,就构成了减罪轻,比照一般的斗殴加重处刑。承接前文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的官员,比照殴伤非本管三品官的处刑减二等,殴打杖八十徒二年,减二等为杖六十徒一年;造成了伤的,杖八十徒二年;造成折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减等之后处刑轻了,依照一般的斗殴伤加二等处刑,如此既可以对殴伤官员的行为比一般的斗殴伤处刑重,又可以根据官员和加害人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减轻处罚。
⁶所属上司:被殴打的官员所属的上级官员。拘问:拘捕并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