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¹,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²,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³,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⁴。至死者⁵,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⁶。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译文】
凡是奴婢殴打良人的,比照普通人处刑加一等。伤情达到笃疾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良人打伤他人的奴婢的,依照普通人之间的殴伤减一等处刑。如果导致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的,处绞刑。如果奴婢自己相互殴伤、杀死的,各种情形依照普通人之间的斗殴伤和杀死的法律规定处理。如果上述良贱之间因为财产引起斗殴的,不适用这条法律。如果打伤了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没有达到折伤的程度不论罪,到折伤以上的,各种情形按照杀死、伤害普通人的奴婢减二等论罪,杀伤大功以上亲属奴婢的减三等论罪。造成死亡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死的,处绞刑;过失杀死的,各种情形都不论罪。如果打伤缌麻、小功亲属的雇工人,没有达到折伤的不论罪,到折伤以上的,各种情形依照普通人之间的殴伤减一等处刑,殴伤大功以上亲属的雇工人减二等处刑。殴打致死以及故意杀死的,处绞刑;过失杀死的,都不论罪。
【注释】
¹奴婢:男奴为奴,女奴为婢。良人:相对于贱民的无犯罪记录平民,称为良民。唐代为了避李世民的“民”字讳,法律术语中良民改为良人,后来延续使用。
²相侵财物:前文所述的良贱相殴加、减的规定如果涉及财产而引起的,不适用前文的规定。
³殴缌麻、小功亲奴婢:殴打了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
⁴大功减三等:承前文殴伤缌麻、小功亲奴婢,殴伤大功亲的奴婢照杀伤凡人奴婢减三等论罪。
⁵至死者:前文殴打缌麻、小功、大功亲属造成死亡后果的处杖一百,徒三年,不分缌麻、小功或者大功及以上亲。
⁶大功减二等:殴伤大功以上亲的雇工人依照普通人殴伤的各种后果减二等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