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¹,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²,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³,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⁴,子孙之妇追还嫁妆⁵,仍给养赡银一十两⁶。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⁷。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译文】
凡是儿子孙子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子、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处斩刑;杀死的,都凌迟处死;过失导致死亡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受伤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导,而祖父母、父母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打杀子孙的,处刑杖一百;故意杀死的,处刑杖六十,徒一年。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死孩子的,各种情形都加一等处刑。造成他人绝嗣的,处绞刑。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殴打儿媳孙媳以及收养的外姓子孙,导致废疾的,处刑杖八十;导致笃疾的,加一等处刑,并责成儿媳孙媳以及收养的外姓子孙回归到原本的家族,儿媳孙媳的嫁妆还给她们,仍然发给十两银子作为赡养费。收养的子孙,拨给应该的财产作为赡养费。造成死亡的,各种情形处刑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死的,各种情形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受害人是妾的,各种情形减二等处刑。子孙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打杀的,如果是违犯教令,而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处罚时正巧引发原来的疾病发作死亡的,以及过失杀死的,各种情形都不论罪。
【注释】
¹嫡、继、慈、养母:抚养自己长大的非亲生母亲的父亲的妻妾。嫡母,父亲的妻子,对于妻妾所生的所有孩子都是嫡母,特别是妾所生的孩子须以父亲的妻子为嫡母。继母,父亲继娶的妻子,对前妻所生的孩子为继母。慈母,妾所生的孩子由其他妾抚养,孩子称抚养妾为慈母。养母,收养了孩子,并抚养孩子长大的母亲。
²绝嗣:没有男性的子孙后代。
³非理:没有合理的理由。乞养异姓子孙:收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别人家的孩子作为儿子或者孙子。
⁴归宗:出嫁或者被收养或者被出继给其他人家的人回归到自己原本的家庭。
⁵追还嫁妆:把当初出嫁时带的嫁妆还给儿媳或者孙媳妇。
⁶给养赡银:因为子孙之妇、养子出现废疾、笃疾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给赡养的费用。
⁷拨付合得财产养赡:拨给应得的财产作为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