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殴追摄人
294字 下载全书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¹,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²,各加二等³,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译文】
凡是官府派人追缴纳税人应该缴纳的钱粮税赋、因公事拘拿人而当事人抗拒不服从以及殴打办理公差的人的,处刑杖八十。如果因为殴打造成内伤吐血以上以及前述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的处刑重于殴打人造成重伤的处刑,各种情形都加二等,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殴伤到笃疾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
【注释】
¹殴所差人:殴打派去办理公差的人。
²本犯重者:殴打的案情中下手重造成重伤的人,在斗殴条文中专门规定本犯重者。
³各加二等:殴伤的情况根据伤情、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处刑标准不一样,各加二等是各种处刑标准都加二等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