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贰统属殴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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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衙门首领官¹,及所统属官²,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³。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⁴。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译文】
凡是本衙门的首领官,以及本衙门长官统属的下级官员,殴打长官致伤的,各种伤害的情况比照吏卒殴打长官导致各种受伤的情况减二等论罪。佐贰官殴打长官的,各种情况再减二等处刑。减等之后处刑轻的,比照一般斗殴加一等论罪。造成笃疾后果的,处绞刑;造成死亡后果的,处斩刑。
【注释】
¹本衙门首领官:本部门具体处理文书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如主事、司行等。衙门,政府机构办公的建筑,引申为政府机构的代称。
²统属官:有管辖权的上级官员所属的下级官员。
³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前述首领官、统属官殴伤长官的处刑标准比照吏卒殴打造成长官受伤的处刑标准减二等处刑,如吏卒殴伤本管五品以上官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减二等为杖八十,徒二年之类,各种情形随前文的处刑标准递减。
⁴又各减二等:佐贰官殴打长官的处刑标准比照首领官殴伤长官减二等的基础上再减二等,也即,佐贰官殴打长官比照吏卒殴伤长官减四等处刑,如吏卒殴伤本管五品以上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佐贰官殴长官处刑杖六十,徒一年。